「以案說法」原房主隱瞞“凶宅”信息被要求退房賠錢 法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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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凶宅”的概念並無權威官方或法律界定,但在房屋的買賣過程中,如果房主故意隱瞞房子應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詐而會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辦理過一起這樣的案件:因為房主與購房戶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沒有將有人曾在這間房屋自殺的信息向購房戶披露。購房戶知曉此信息後,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以案说法」原房主隐瞒“凶宅”信息被要求退房赔钱 法院怎么判?

85萬元買套

“問題”房屋

蘇閔(化名)大學畢業後,從外地來長沙工作的她急需在長沙購買一套住房,為了方便查看房源,蘇閔便找到長沙某房產中介公司,請中介公司幫著一起尋找合適的房源。

之後,房產中介公司為蘇閔推介了一套位於長沙市天心區竹塘西路某小區的一套住房。雖然這是一套老房子,但看到這裡交通便利,小區環境還可以,加上價格適中,蘇閔便看上了這套住房。

2017年3月,蘇閔與房主李敏(化名)通過房產中介公司居間服務,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購房總價款為85萬餘元。合同簽訂當日,蘇閔按照合同約定向李敏支付了購房定金3萬元,同時向房產中介公司支付購房中介費1.7 萬元。

2017年3月底,蘇閔又通過銀行轉賬,將16萬餘元購房首付款轉賬至李敏銀行賬戶內。不久後,蘇閔又將餘下的房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給李敏。

2017年4月,在收到全部購房款後,李敏將這套房屋過戶至蘇閔名下。蘇閔為購買該房屋,繳納了各項稅費共計2萬餘元。

為湊齊房款,蘇閔還與長沙某銀行簽訂了一份《個人購房抵押(保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還款,約定貸款利率為浮動利率,月利率為3.675‰。

在房子交付不久後,蘇閔便搬進去了。有一天,蘇閔無意中從小區居民口中得知,她所購買的這套房子曾經有人在房中自殺身亡。為了核實這一情況,蘇閔又四處找人打聽此事,後來發現這套房子以前一直是作出租房使用,就在她購買這套房子之前,有一名女性租客在房子裡自殺身亡了。

但是,李敏在房屋交易時,並未將該事實告知蘇閔,致使蘇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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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退房賠錢”

自己花了85萬元,卻買到了一套“問題”房子,蘇閔遂向李敏提出了退房的要求,但遭到了李敏的拒絕。在多次協商無效的情況下,蘇閔將李敏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在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爭論的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原告蘇閔稱,其在入住之後,通過走訪周邊鄰居及有關部門,才瞭解到該房屋在出租期間曾有一女子在該房屋內自殺身亡。但是,她在購買此房時,李敏卻隱瞞了這一事實。蘇閔認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他與李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予撤銷。李敏應返還她支付的購房款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並賠償損失。

而被告李敏辯稱,當時籤合同時她沒注意看合同條款,她的本意並不是欺瞞,不存在蓄意隱瞞,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天心區法院開庭審理後,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告蘇閔與被告李敏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被告李敏向原告蘇閔返還購房款85萬餘元,並向原告蘇閔支付購房款中65萬元銀行貸款實際產生的利息;原告蘇閔將涉案房屋的產權重新過戶登記至李敏名下。法院同時還判決,被告李敏向原告蘇閔支付1.7 萬元購房中介費,並向蘇閔賠償損失3萬元。

此案一審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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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天心區法院辦案法官周長軍解釋,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本案中,李敏向蘇閔故意隱瞞了交易房屋在之前出租期間有人在房中自殺身亡的真實情況,導致蘇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背其真實意思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李敏的行為已經構成欺詐,故蘇閔有權請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周長軍說。

據瞭解,類似因為購買到被俗稱為“凶宅”的房子後,繼而因為退房糾紛起訴到法院的案件,屢見報端。而法院對待這類案件多以判決“退房賠款”為主。但並非房屋只要發生了人員死亡,法院都會判決“退房賠款”。

有媒體披露,2014年,浙江餘姚的溫女士通過中介看中一套住房,並與房主金先生以115萬元的價格達成購房協議。2014年6月,溫女士將全部房款付清,並辦理了相應的轉讓過戶手續。

2015年11月,溫女士打算出售這套房屋,與賈某簽訂了《房地產轉讓契約》,賈某交付了1萬元的定金。沒過幾天,賈某卻向溫女士提出解除契約,給出的理由是2013年,這套房屋內有人非正常死亡。

2016年3月,溫女士把前房主金先生告上法院,她認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時隱瞞了房屋出現人員非正常死亡的事實,這一行為已構成欺詐,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買賣合同,退還房款並賠償相應損失。

法官調取了公安筆錄,筆錄中的記載並沒有出現他殺或者自殺的惡性事件。當時的死者很有可能是其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因此排除了自殺或者他殺,因此與大眾觀念中的“凶宅”是不同概念。經審理,法院最終駁回了溫女士的訴訟請求。

那麼,“凶宅”說法到底屬於民俗還是迷信?

2018年3月16日,天心區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庭長董燕,對這一問題談了她個人的看法。

董燕認為,“凶宅”的概念並無權威官方或法律界定。目前來講沒有哪一部法律對“凶宅”下一個準確的定義。民間的說法“凶宅”就是指房屋內出現過不吉利的事件,比如非正常死亡。

“一般來說,如果房屋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對房屋之外的人心理上可能會產生恐懼感。”董燕認為,所以這樣的房屋在出售時比正常的房屋會難很多。如果在同等價格的情況下,沒有人會接受這樣的房屋,這可以看作是一種從民間習俗。

“這種民間習俗在法律上可以歸為善良風俗,應受法律保護的。如果房主故意隱瞞應予披露的信息,可能涉嫌欺詐而會導致房屋買賣合同被撤銷。”董燕說。

董燕建議,由於房屋買賣金額較大,市民們在購二手房房前可以進行實地勘察,也可向周圍住戶瞭解房屋的相關情況,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產生購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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