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述如下
單位受賄罪構成要件
主體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體有些特殊,不同於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國有單位構成。它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
客觀方面
本罪表現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示例
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
主觀方面
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刑法第387條之規定, 犯單位受賄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問:是否還涉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對單位受賄罪是實行雙罰制,即一方面對受賄的國有單位判處罰金,還要處罰單位受賄行為
二問:行賄方如何判處?
既然有受賄,那必有行賄,行賄怎麼判?
根據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調查: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於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問:是否低金額就可以立案?
按照刑法的標準,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就直接可以立案,不到10萬如果影響嚴重也可以立案。單位行賄罪在20萬元直接可以立案,超過10萬滿足某些條件也可以立案。同時,隨著國家監察法的發佈,對於國家機關單位和人員的貪汙賄賂、利益輸送等問題會格外關注。那以後是否5萬,10萬的所謂“小額受賄”也都風險巨大了?同時涉及到藥品耗材0加成後,是不是以任何現金,或者現金代幣,甚至購買禮品和服務,買車買東西往回轉,都可以算作受賄行賄了?
四問:判例涉及政府部分是否能成立?
五問:政府部分誰參與決策?
六問:稅務局是否有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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