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員工工資56萬 深圳一老闆獲刑7個月

近日,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林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經法院審理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2014年10月,深圳某服裝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實際經營者林某因公司經營不善,故意拖欠張某等119名員工工資,合計人民幣56萬元,並逃匿。經龍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仲裁,以及龍崗區人力資源局送達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後,林某仍拒絕支付員工工資。

2017年5月,林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龍崗區檢察院依法對其決定批准逮捕。隨後,林某家屬全額支付了員工欠薪款。

根據我國《刑法》第276條之一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案件中,林某作為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實際經營者,無視國家法律,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員工的報酬,數額達56萬元,經龍崗區相關行政部門責令仍不支付,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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