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於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綠色礦山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力爭通過5年努力,基本扭轉傳統粗放浪費的礦業整體形象,形成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礦業發展新模式和新格局。”在5月25日召開的2017中國礦業循環經濟暨綠色礦山論壇上,圍繞綠色礦山如何建設這一主題,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有關負責人對六部門新出臺的《關於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進行了詳細解讀。

以點帶面,整體推動全域綠色礦山建設

  《實施意見》提出了具體三大目標任務。一是轉形象:基本形成綠色礦山建設新格局。新建礦山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生產礦山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標;建設50個以上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二是轉方式:探索礦業發展方式轉變新途徑。堅持轉方式與穩增長相協調,創新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產業發展新模式和經濟增長新途徑。三是促改革:建立綠色礦業發展工作新機制。堅持綠色轉型與管理改革相互促進,研究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聯創、企業主建、第三方評估、社會監督的綠色礦山建設工作體系。

  這位負責人表示,通過制定地方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總結形成全國行業性綠色礦山標準、逐步推出國家強制性標準三步走,完善制定綠色礦山領跑標準。

  綠色礦山建設是“點”,實施主體是礦業企業,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是“面”,實施主體是地方政府。選擇綠色礦山建設成效顯著的市或縣,將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作為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平臺,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推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集中連片、整體推動全域綠色礦山建設。

創新機制,釐清政府、市場和社會邊界

  根據這位負責人介紹,綠色礦山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利益主體。在新形勢新要求下,綠色礦山建設工作要進一步釐清政府、市場和社會邊界,著力構建政府引導、企業主體,標準領跑、政策扶持,創新機制、強化監管,落實責任、激發活力的綠色礦山建設新機制。

  ——落實政府的引導推動和監管服務責任。一要四級聯動,重心下沉,落實責任。中央六部門主要是部署指導,提供政策依據;省級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要切實擔負起工作職責,制定工作方案,強化組織領導,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市縣兩級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強化監督管理。二要制定標準,明確政策,制定本地區推進工作方案,細化形成操作性政策措施。三要強化監督,優化服務,建立社會監督、政府抽查,守信獎勵、失信懲戒的監管機制。

  ——落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一要主動擔當,建設推進。各礦山企業要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大力推進技術體系、產業模式、運營方式創新,走出一條技術可行,經濟合理,有質量有效益的礦業發展新路徑。二要誠實守信,嚴格自律。必須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增強內生動力。對於達到綠色礦山標準的,將建立“紅名單”,納入企業徵信體系,享受相應激勵政策。三要接受監督,主動回應。應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回應民眾、社團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

  ——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促進作用。一是請中礦聯、各行業協會繼續發揮好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搞好《實施意見》宣傳推廣,團結廣大礦業企業,擴大綠色共識。二是發揮智力支持和專家作用,參與團體標準、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做好綠色工藝、技術、裝備的宣傳推廣。三是做好優秀綠色礦山的遴選,加強先進經驗的總結交流。

  ——創新遴選機制。綠色礦山建設不是新設審批事項,也不得采取傳統的評審認定方式。應採用礦山自建自評、第三方評估、名錄管理、達標入庫、自動享受相關政策的新機制推進工作。

  同時,要因地制宜制定綠色礦山建設考核辦法,對主要目標指標、重點任務、重大政策等落實情況加強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績效評價體系,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實處。

部門協同,從用地、用礦、財政、金融四方面明確激勵政策

  這位負責人指出,此次六部門聯合印發《實施意見》,從用地、用礦、財政、金融四個方面,拿出了“真金白銀”的激勵政策措施。

  ——實行礦產資源支持政策。從開採總量指標調控、礦業權投放和出讓等,依法優先支持綠色礦山和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

  ——保障綠色礦山建設用地。一是規劃計劃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完善中,要將綠色礦山建設所需項目用地納入規劃統籌安排,並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保障新建、改擴建綠色礦山合理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二是減輕用地成本。對於採礦用地,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後,可以採取協議方式出讓、租賃或先租後讓;可以依據礦山生產週期、開採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內,靈活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實行彈性出讓。三是支持綠色礦山企業及時復墾盤活存量工礦用地,並與新增建設用地相掛鉤。將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建設與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礦區土壤汙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統籌推進,適用相關試點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規劃和生態要求的前提下,允許將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增加的耕地用於耕地佔補平衡。四是對礦山依法開採造成土地損毀且不可恢復的,按有關規定,經實地調查和專報審查後,納入年度變更調查,涉及耕地的,據實核減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數,涉及基本農田的要補劃。

  ——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在安排地質礦產調查評價資金時,將對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適當傾斜。地方在用好中央資金的同時,可統籌安排地質礦產、礦山生態環境治理、重金屬汙染防治、土地復墾等資金,優先支持綠色礦業發展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項目。積極協調地方財政資金,建立獎勵制度,對優秀綠色礦山企業進行獎勵。

  ——創新綠色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綠色礦山特色信貸產品,加大對環境恢復治理、重金屬汙染防治、資源循環利用等方面的資金支持力度。二是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做好對綠色礦山企業的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三是鼓勵省級政府建立綠色礦山項目庫,加強對綠色信貸的支持。將綠色礦山信息納入企業徵信系統,作為銀行辦理信貸業務和其他金融機構服務的重要參考。四是支持政府性擔保機構探索設立結構化綠色礦業擔保基金。鼓勵社會資本成立各類綠色礦業產業基金。五是推動符合條件的綠色礦山企業在境內中小板、創業板和主板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和區域股權市場掛牌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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