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公園散步意外摔倒後身亡

那麼,意外摔倒後身亡,保險公司是否應當理賠意外險呢?

據瞭解,2016年10月26日,新疆社會保險管理局為包括秦老太在內的團場職工及家屬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壽農村小額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年,保險限額為5萬元,秦老太摔倒是在保險期限內,故秦老太死亡後,家屬找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以秦老太此次發生的事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為由出具了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秦老太家屬遂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了訴訟。

近日,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秦老太的家屬5萬元保險金。

因意外導致其他疾病也屬於保險範疇

■以案釋法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此案中保險條款明確約定了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自該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保險公司按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扣除已給付傷殘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根據該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的,都屬於被告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

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當遵守誠信原則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忠實履行合同義務。一審判決作出後,保險公司未提出上訴,並按期履行了判決書中的給付義務。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很多人都會為自己或家人購買各類保險,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除了聽保險業務員對險種進行解讀,一定要在簽訂合同前認真研讀書面的保險條款,尤其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保險公司在銷售保險時,也一定要對免責條款進行解釋說明,讓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自己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的瞭解,避免在發生保險事故時雙方當事人發生不必要的爭執。

法制日報通訊員 祁雲凱 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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