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欠債兒願還,此後反悔怎麼辦?

案情介紹 楊某與梁某原系夫妻關係,楊某某系二人之子。楊某與梁某於2016年1月8日協議離婚,後楊某於2017年1月3日自殺身亡。2015年5月23日,唐某、龔某(出借人)向楊某(借款人)提供借款22.5萬元現金,楊某出具借條1張。2016年1月,龔某、唐某將楊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的案由訴至大興區法院,要求判令楊某返還借款本金。

2016年5月11日,經法院主持,龔某(甲方)與楊某某(乙方)訂立“和解協議”。雙方約定:“關於龔某、唐某訴楊某民間借貸糾紛,現雙方達成以下和解協議:楊某尚欠龔某、唐某22.5萬元,於2016年12月31日之前償還”。龔某、楊某某均在“和解協議”落款處簽字確認,龔某、唐某撤回起訴。

因楊某某未依照“和解協議”償還借款,龔某、唐某又將楊某某、梁某訴至大興區法院。

庭審時,梁某主張楊某生前有賭博惡習,不清楚楊某生前向龔某、唐某借款一事,此外,即使楊某借貸確實存在,這筆借款亦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故不應由其償還。

法院判決

法官審理認為,唐某、龔某向楊某提供借款,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系自然人之間的合法借貸,受法律保護,楊某應償還借款。

因楊某未按時還款,唐某、龔某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龔某與楊某之子楊某某達成“和解協議”後,隨即撤回起訴。雖然該“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合同效力,根據該“和解協議”約定,對於楊某所借款項,還款義務人為楊某某,接受還款一方為龔某,故判決楊某某應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根據“和解協議”,唐某並非接受楊某某履行還款義務一方,故法院對其作為原告起訴本案各個被告欠妥當。同理,根據“和解協議”約定,梁某並非還款義務人,對梁某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訴審合一的訴訟法原則,當存在多種民事法律關係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當事人選擇確定的法律關係進行審理,當事人不宜同時主張多種法律關係。具體到借款人死亡的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要求健在配偶償還借款,可依據《繼承法》中關於遺產處理的規定要求各繼承人在所繼承遺產範圍之內償還借款,可依據《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的變更及轉讓的規定要求債務承擔者履行還款義務,但不應一併主張。若當事人一併主張各項法律關係,法院將採取約定優先於法定的處理原則。

法官提示

大興法院紅星法庭劉京京法官說,當借款人未按時還款,特別是借款人死亡後,出借人往往急於催討借款。為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出借人往往依據各種法律關係將眾多主體訴至法院。

例如,基於保證人應承擔保證責任,將保證人訴至法院;基於夫妻共同債務,將死者配偶列為共同被告;基於概括繼承,對死者部分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共同起訴;基於與死者家屬達成的和解協議,將約定的還款人一併起訴。

但是,就案件審理來說,並非被告越多就越有保障。相反,被告越多,送達難度增加,公告送達可能性增大,提起管轄權異議可能性增大,要求延期舉證可能性均增大。此時,法院亦會要求當事人明確其請求權基礎,當事人不能一併主張多種法律關係。這就要求出借人在起訴前審慎考慮,不能貪大求全,避免事與願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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