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的肇事者逃逸且身份無法確定,車主是否擔責?

導語

  車輛的實際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車主又無法提供實際駕駛人的身份信息,那麼受害人的損失如何彌補?車主是否存在一定的過錯?請看以下案例:(文中出現的人名均為化名)

案 情

2014年10月4日上午11時許,某駕駛人,駕駛一輛馬自達轎車(車主秦朗)行經某高速路段時,追尾李勇駕駛的轎車,造成李勇的車輛後防撞鋼樑受損。馬自達轎車的駕駛人下車查看現場後又立即駕車逃逸。當地交警大隊出現場後,認定馬自達轎車駕駛人承擔事故全責,李勇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李勇支付了施救費200元、車輛維修費5651元,李勇通過交警部門找到馬自達轎車的車輛所有權人秦朗,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秦朗認為自己不是肇事車輛的實際駕駛人,沒有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後,李勇只得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秦朗賠償其施救費、車輛維修費共計5851元。

借車的肇事者逃逸且身份無法確定,車主是否擔責?

爭議焦點

車輛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且使用人的身份無法確定的,車輛的所有權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一審庭審期間,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

  馬自達轎車確實是自己的,但此前已經將該車抵押給案外人林某,發生事故的時候,車輛並非是自己駕駛的,自己無法控制風險,因此沒有責任。

  原告則認為,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被告秦朗是車輛的所有人,是最初的危險源開啟者和最初的風險控制者,開庭前,原告通過秦朗在交警大隊作的詢問筆錄中瞭解到,被告聲稱事故之前已經將車抵押給案外人林某,但是庭審現場並未提供相應證據佐證,請求法庭不予採信;

  2、通過秦朗所作的詢問筆錄還了解到,秦朗自己承認肇事車輛的保險,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已經過期,秦朗作為該車輛的投保義務人,應購買交強險,沒有購買的,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綜合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及本案已經查清的事實和證據,認定:

  1、被告作為肇事車輛所有人,自認事故發生前自願將車輛交付他人使用,但在事故發生後卻陳述不清楚車輛在哪裡,也沒有說清楚車輛使用人的身份信息,致使本案無法明確車輛的實際控制人,放任風險的發生。因此,被告的行為導致無法確定肇事車輛駕駛人的身份,原告無法向駕駛人主張全部合法權益,故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具有過錯,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酌定被告的責任比例為50%。

  2、事故發生時,被告沒有給肇事車輛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應當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首先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責任限額2000元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再對保險範圍外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2000元+(5851元-2000元)x50%=3925.5元。

  3、原告李勇主張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交通費及油費的訴訟請求,因缺乏證據,法庭不予支持。

  因此,判決:

  一、被告秦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勇損失3925.5元;

  二、駁回原告李勇其他訴訟請求。

借車的肇事者逃逸且身份無法確定,車主是否擔責?

來自律師的提醒

  本案的情形,從風險控制角度來說,機動車所有人在將機動車交由他人使用時,具有充分的能力確定實際使用人的身份,其之前因為沒有保留實際使用人身份信息的相關證據,導致本案原告的損失處於持續乃至擴大的狀態,二者具有因果關係,從法律上來講,可以認定機動車所有人具有一定的過錯。

警方提示 借車本是善意,為難又不好拒絕,借車心疼,不借車得罪人,該怎麼辦?借出去的車出點小剮蹭沒什麼,最怕的是出了車禍,車主也有可能攤上事兒。到底該不該借?借車有啥注意事項?且看蜀黍整理的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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