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輛新車給保姆用 保姆被解僱 不聲不響開車走人……

買了輛新車給保姆用 保姆被解僱 不聲不響開車走人……

兩年後,因為孩子感冒的事情,雙方起了糾紛,決定解除僱傭關係。王女士額外支付了兩個月的工資給蔣某,要求蔣某將車子歸還,誰知蔣某在收到這兩個月的工資後,還是拒絕歸還車輛。王女士的代理人表示,王女士沒有說車子要送給保姆,平時哪位保姆需要用就誰用,油錢、保養費也都是王女士支付的。

蔣某則表示,這輛轎車是王女士贈送給她的。她本來受僱於王女士從事月嫂工作,每個月工資為13800元,合同期限為兩個月。因為她工作認真,王女士請她轉而繼續做保姆,工資降至每個月10000元,她在從事保姆工作期間,還放棄了部分休息時間。基於上述兩點原因,而且為了能夠留住其繼續在家工作,所以王女士去4S店買了一輛白色轎車,向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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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某的代理人表示,所有的購車款是原告支付的,行駛證登記在被告名下,車子交付之後,車輛實際控制和使用也是被告,“我們認為車子的所有權已經發生了改變,原告僅憑車輛購買的支付憑證,我們認為不足以保留所有權。”

審理中,另外一名保姆莫某到庭作證,她陳述王女士和蔣某買車時,她正好休息,汽車被提至王家後,王女士告訴她孩子長大了,買了一輛車,讓其和蔣某一起帶孩子出去玩。而且王女士還出資讓她學習考取駕照。保姆莫某學會後每天上下班使用該車。蔣某是住家保姆,每週回家一次也是使用這輛車。平時兩位使用該車出去辦事是由王某安排,王某和蔣某從未跟她說過,這輛車是王女士向蔣某贈與的。

5月30日,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相關規定,王女士為轎車的實際所有人,一審判決蔣某向王女士返還轎車,消滅該車抵押權,塗銷該車抵押登記,並協助王女士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如沒法返還車輛,則向王女士賠償1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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