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王越英
身份证号:4101031958xxxx2430
性别:男
年龄:60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1号院1号楼18号
执行案号:(2017)豫0105执11728号
立案时间:2017年10月27日
执行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州市金水区隆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宝真、刘海燕、王越英、孟勐、郑州安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富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实修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05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人朱宝真、刘海燕、王越英、孟勐、郑州安道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富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实修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金水区隆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46386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却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17698089233(王法官)
閱讀更多 金水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