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假期有没有出去玩耍
一想起人山人海的场面
还是宅在家里嗑瓜子吧
但是,有一种假期
它可以完美错过“高峰期”
没错!就是年假喽~
或许有一些小伙伴
对年休假还存有很多疑问
入职当年能否享受年休假?
案件情况
郑某于2014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任职某车辆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车辆检测员。郑某入职某车辆公司前,其社会保险连续由某单位缴纳一年以上。2017年6月1日,某车辆公司向郑某发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公司发展需要为由通知郑某双方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离职后要求支付其201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郑某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明其入职某车辆公司前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某车辆公司未安排郑某休2014年的带薪年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法官寄语
当今社会,劳动者变换自己的工作单位早已成为普遍现象,劳动者只要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个别企业以劳动者入职后需另行工作满一年才能享受年休假的认识与法律不符。
至此,尘埃落定
“连续”是“时间意义上”的
而与是否“在一家企业里”无关
那么,问题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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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当年未休年休假天数
如何计算?
案件情况
赵某于2014年2月26日入职某建设公司,任项目部技术员,于2015年3月25日,赵某与某建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赵某每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赵某离职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赵某应自2015年2月26日起,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但鉴于赵某于2015年2月26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不足一天,故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法官寄语
劳动者离职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可以依法按未休天数获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具体天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折算方法,折算后不足1天的部分,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你能休年休假吗?
未休年休假的天数会算了吗?
关于年休假的问题,
大家都了解清楚了嘛~
世界辣么大,休个年假去看看吧
供稿人:民三庭 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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