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网友寒夜来客发文,讲述丈夫——在深圳中兴工作的欧建新,于本月10日在中兴通信跳楼身亡。文中,寒夜来客除表达无比的悲痛,还向中兴发出质问——
与公司签写的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从 2011.4.18 至 2019.8.18,至今个人无过错公司单方面撕毁合同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那么,中兴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
首先,程序是否合法?
欧建新被要求离职,属公司提前解除合同。那么,法律上对提前解除合同有什么样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对于提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的规定是——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请看关键词:
1.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按照一般常识,欧建新的劳动合同上的工作内容和职位项,即使写的是项目主管(整个项目裁撤),也不能作为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
2. 协商。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协商,如果经过协商,欧建新愿意调整岗位,那么就是变更劳动合同,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寒夜来客说,丈夫欧建新曾提出换岗,但被直接拒绝!!!
关于裁员
《劳动法》27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中兴有没发生生产经营的严重困难,姑且不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此裁减人员,要做到这三点:
1. 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2.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这两项工作,中兴做了吗?当欧建新要求换岗的时候,中兴考虑了员工的合理诉求了吗?
其次,相信当遇到这种事,有很多解决的办法
遇到这种事,第一应收集证据,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则提请仲裁、起诉。相关法律已比较健全,应该积极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要学会审视社会趋势,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工作之余,也应多多了解社会的走向,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社会的丑恶面,以及积累自身,等等。
第三,工作并非生活中的所有。工作是解决生存的手段之一,而生活,才是生命中更重要的。失去工作,并不是失去一切。只要健康地活着,生活中还有无数的可能。
最后,逝者已逝,愿欧建新在天堂得到安宁。
更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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