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前女友騙進傳銷後殺人逃跑,為什麼不算正當防衛?

最近,貴陽市法院對一起故意殺人案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閔某因為被女友騙進傳銷組織,一怒之下他把對方給殺害了,最後被法院判處了無期徒刑。

被前女友騙進傳銷後殺人逃跑,為什麼不算正當防衛?

這起惡劣的事件背後,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據檢方指控說:

被告人閔某,與被害人烏蘭圖雅,在內蒙古認識並相戀。

15年時,倆人的感情破裂,最後分手。

到了17年初,他為了能跟前女友複合,從青海去到了貴陽,可是卻發現,被她給騙了。

隨後閔某要離開,可是前女友用感情極力挽留,還給他做投資宣傳。

幾天之後,前女友以提高門檻為由,要求閔某抓緊時間交錢,隨後閔某向親戚借了3.68萬打到了對方指定的賬戶上,然而,閔某發現自己已經深陷進了傳銷組織,這麼多錢也打了水漂。

之後和前女友發生了多次爭吵,閔某帶著水果刀和繩子,準備在傳銷組織開完會之後報復前女友。

就在和前女友一同乘電梯離開的時候,閔某在電梯裡持刀威脅前女友烏蘭圖雅,並把前女友的手給劃傷了,電梯到1樓時,烏蘭圖雅想逃跑,脖頸又被劃傷了,而閔某此時又強行和對方發生了關係。

之後,閔某再次用繩子勒前女友的頸部,直至死亡,然後,他又用水果刀割自己的左手腕,試圖自殺,然而,他並沒有下得去手。。

被前女友騙進傳銷後殺人逃跑,為什麼不算正當防衛?

案發後,本案中的被害人也就是閔某的前女友,經法醫鑑定,被害人烏蘭圖雅系被他人用銳器割傷頸部,並用條索狀物體勒緊至一節性窒息,因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經過法院審理,閔某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的罪名成立,法庭考慮到這一起案件中被害人有一定的過錯,而案發後閔某能夠投案自首,因此,酌情可減輕其處罰。

被前女友騙進傳銷後殺人逃跑,為什麼不算正當防衛?

最後審判長宣佈:被告人閔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閔某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5萬元。

對於傳銷,我想我們每一個人都很氣憤,但是本案中,因為並沒有證據顯示有傳銷團伙控制並阻止閔某的逃跑,而他因為憤怒,強姦並殺害了前女友,所以這樣判決是沒有問題的。

但是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如果被騙入傳銷,殺人逃脫的話,在法律上是否算是正當防衛呢,會被無罪釋放嗎?

被前女友騙進傳銷後殺人逃跑,為什麼不算正當防衛?

在尋找這個問題的答案之前,我們看一下,之前這種案子都是怎樣判的:

2012年11月29日,合肥綠怡居小區內發生一起失火命案,身陷傳銷的張某在砍死上線曾某後試圖放火自殺。法院一審宣判,張某因犯意殺人罪和放火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17年底山東濟南世紀城一位人員逃跑,四個傳銷人員堵截,在小區裡這小夥子捅了一個奪路而逃,扎肺部了,沒死,後來小夥子和傳銷組織都被帶走,因為錄像證據確鑿,小夥子並沒有補刀,是按正當防衛處理的。

2012年,大學生誤陷傳銷窩點殺死看管人員,被免除刑罰。

通過這幾個案例我們看到,雖然同是被騙進傳銷,但是殺人後的判決結果卻是截然不同的,那麼,結果不同的原因是因為什麼呢?

如果被騙入傳銷,逃跑過程中殺人的話,要構成正當防衛必須有合理的防衛時機,防衛對象,防衛限度條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根據防衛一方所受到的傷害的嚴重程度,認定其是否防衛過當的重要因素。

說白了就是,構成正當防衛的條件如果滿足,你就是把傳銷團伙的人都團滅了也不用負刑事責任。

被前女友騙進傳銷後殺人逃跑,為什麼不算正當防衛?

那麼,這個逃跑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是否達到正當防衛的標準。而法律對於正當防衛的條件是如何解釋的呢?

根據《刑法》第20條的規定: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道義上的義務,對於人民警察等負有制止不法侵害職責的人員來說,還是法律上的義務。但權利的行使也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公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會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實施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一定條件。

(一)必須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二)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三)必須具有防衛意識(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五)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如果具體到本案中話,閔某離開傳銷窩點的時候,並沒有顯示受到傳銷人員的阻撓,所以閔某殺害被害人是不構成正當防衛的,所以這樣的判決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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