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多!臨牌逾期出險不賠?答案在這裡!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為了降低發生事故時的賠償費用,大家都會為自己的愛車買保險。保險是買好了,但我想很多人並沒有認真的看過合約上的免責條款,也正因如此,導致在發生糾紛時誰也覺的自己正理。為了避免今後不必要的麻煩,今天就來說說哪些情況保險不賠。

1.未上牌或臨時牌照過期期間發生事故

2.未按規定時間年檢或年檢未通過期間造成損失

3.駕照丟失期間

今天我們先說說第一條:臨牌過期不賠的問題。

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多!臨牌逾期出險不賠?答案在這裡!

以南陽一案例為例,2014年12月19日,張某購買一轎車,並於當日在某財險南陽支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商業險含不計免賠險和車輛損失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19日。同時,張媛還為新車辦理的臨時車牌,有效期為15天。

2015年1月8日,該車出險,不慎車輛撞到橋欄上,造成車輛損壞。因臨時車牌到期後張媛未及時延期導致車輛屬於無牌照行駛,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賠償,雙方發生爭執。張媛於今年4月訴至鄧州市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其各項損失共計70306元。

原告一方認為,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強制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雙方依法成立保險合同關係,投保時車輛是按照發動機號和車架號投保的,與車輛的牌照無關,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對該起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理賠。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某財險公司南陽支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媛保險理賠款67655元。宣判後,被告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南陽市中級法院,南陽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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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本案中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雖然由單方擬定,但並不自然就有合同效力,必須經投保人同意後才具有合同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該法第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保險公司還有更多其他的免責條款,單方面它主張不賠,一旦走上了法院訴訟程序,又站不住腳敗訴的案例實在太多。平常我們都說保險公司的服務很OK,一旦涉及到某個點,也會隨時翻臉。這就需要我們的車主擁有良好的維權意識,在免責條款上花冤枉錢的車主也大有人在,但是老替不希望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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