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開車發生事故跟環衛部門灑水有關嗎?

冬季開車發生事故跟環衛部門灑水有關嗎?

【原告訴稱】

原告孫某訴稱:2014年12月5日上午7點,原告駕駛皖A×××××車輛正常行駛至x市東二環與梁園路口北100米時,因路面結冰,原告駕駛車輛剎車後滑行追尾皖A×××××號客車。原告查明,事故發生路段結冰是因為被告環衛灑水所致,原告認為被告的灑水行為與原告車輛追尾有直接因果關係。事發當日是隆冬季節,當日最低溫度零下一度,最高氣溫八度,灑水部門應及時掌握氣象部門發佈的氣溫變化情況,並在灑水前做好路面氣溫測量的準備工作,當測量的溫度不適宜灑水作業,應停止灑水,以免道路結冰造成交通事故。被告的灑水行為造成路面結冰,致使原告駕駛的車輛失去控制,發生追尾,造成車輛受損,被告具有明顯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請求被告承擔原告車輛維修費6000元;二、請求被告承擔原告因車輛維修的交通費1000元;三、請求被告承擔原告因維修車輛的誤工費8000元;四、訴訟費被告承擔。

冬季開車發生事故跟環衛部門灑水有關嗎?

[被告辯稱]

被告市包河區城市管理局、市包河區市容環衛服務中心共同辯稱:一、原告主體不適格,現涉案車輛不屬於原告所有;二、原告不能證明涉案車輛的損失是由兩被告造成的;三、原告的各項損失沒有證據支持;四、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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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經審理查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可避免地會碰到不同的天氣和路況,在道路上存在諸如結冰等不利於駕駛的因素時,駕駛人更應注意觀察和安全駕駛,以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車輛駕駛人應當具備的基本安全意識。就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而言,即便事發時道路存在結冰現象,但路況因素並非造成車輛碰撞的直接和必然原因,原告孫明廣操作車輛不當才是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該原因已由交警部門作出認定,本院亦予以採納。原告孫明廣將事故原因歸責於環衛部門因城市清潔需要而對路面進行的灑水行為,顯屬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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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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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開車須注意,安全意識放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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