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覆。
第七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第七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七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織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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