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李广有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

敦促李广有立即履行执行令(C级)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司法公开:

李广有,女,43岁,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41207****。

1、案情简介:

马伟生、李广有于2016年12月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广有向马伟生借款7万元用于家庭投资经营,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借款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如马伟生提前收回借款、解除合同或借款期限届满,李广有仍未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则李广有应按日利率1%向马伟生支付利息,并应承担马伟生为实现本合同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等。同日,李广有另向马伟生出具了一份借据,确认收到马伟生7万元借款,借款期限、利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该借据下方同时备注“李广有共欠七万元整,分四次给,三次两万,一次一万,为了方便,合计一张,款项以现金支付。”马伟生称本案所涉7万元借款实际是分四次以现金方式出借给李广有,双方于2016年12月1日合并写为一份借款合同和借据,因李广有之后未向马伟生归还借款本息,马伟生为此于2017年6月2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执行法院、立案时间和执行案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案号为(2018)粤0605执8145号。

3、执行依据裁判文书号:(2017)粤0605民初8244号

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广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予原告马伟生,并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该7万元借款本金的借款利息予原告。

5、履行情况:截至本信息在《今日头条》发布之日仍未履行。

6、被执行人所在地:

李广有,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严坑大发坡村东村。

8、风险警示:涉案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法院执行中,南海法院敬告公民、法人,与其交往特别是发生钱款往来时应特别关注债务偿还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无论双方在哪一家法院诉讼,即使打官司胜诉,也极有可能因其履行能力不足而只能在执行阶段轮候查封、参与分配等,存在执行不能之风险。

执行指挥中心统一举报电话:8185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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