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答|可以對中標結果提出異議和投訴嗎?

近日,國家發改委就安徽省發改委提出”是否能對中標結果進行異議和投訴“進行了明確回覆。覆函中表示,中標結果公示為告知性公示,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若對評標結果有異議,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對於中標結果提出異議並無上位法支持。

這一解答無疑減少了10號令發佈以來招投標活動參與主體關於中標結果公示的疑慮。事實上,在《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中,只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需要進行中標候選人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和投訴的,則招標人可以依法確定中標人。前述法律中並未包含應對中標結果進行公示的規定。

那麼,公佈中標結果信息的說法緣何而來呢?

這要從2013年頒佈的《電子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說起,辦法中有兩處對中標結果信息的公佈提出要求。其一是要求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公佈中標結果。其二是要求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應當依法及時公佈中標人名稱、中標金額、簽約時間和合同期限等信息,並且這些信息應當與公共服務平臺進行交互,並在公共服務平臺上發佈。

也就是說,在電子招投標活動中,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信息是應當在交易平臺和公共服務平臺上發佈的。

其後,發改委於2017年底頒佈《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佈管理辦法》(10號令),其中第六條提出,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這也引起眾多業內人士的探討,因為10號令中並沒有明確說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必須發佈中標結果公示。

發還是不發,這是一個問題。

此外,還需說明的是,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就中標結果公示或有關招投標活動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的,並不受公示期限制,其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起10日向行政監督部門提出。

附發改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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