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对农户更换生物质炉具给予70%补助

一、总体原则

统筹利用相关涉农资金,积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开展多种形式秸秆综合利用,按照集中补助、重点投放,多收多补、多用多补的原则,实行按量补助,对达到规定利用量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不搞一刀切,不搞面面俱到,不撒芝麻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发展,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1.秸秆机械化还田。重点对购买旱田秸秆还田的翻转犁、免耕播种机等专用农机具和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水田翻地犁、搅浆平地机等进行补贴,单机(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机(具)总额的60%,且不得重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今秋,每套翻转犁、重耙和秸秆粉碎机械作业面积要保证在4000亩以上。

2.秸秆收储。一是对秸秆收储运专业化装备予以补贴,重点对经营主体购买搂草机、打包机和储运机具等进行补贴,单机(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机(具)总额的60%,二是对规范化存储场地建设进行补贴,对新建有地秤、看护房、围栏、消防设施的存储场地,通过机械打包、秸秆散装拉运等手段,将秸秆从田间地头收集到固定堆放场地,收储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有销售合同、销售票据、建成投产并验收合格的,每处秸秆收储点视收储量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3.能源化。一是给予建设秸秆压块燃料加工站补助。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57号)部署和要求,每个试点县(市、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它经营主体,利用现有空闲场地,建设至少一处秸秆压块燃料加工站,对纳入补助范围的建设项目,按要求给予7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69.3万元)。

二是给予生物质炉具补助。主要推广成本较低的燃用秸秆压块燃料的生物质锅炉,满足农户炊事采暖需要,热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生物质炊事取暖炉具通用技术条件》(NB/T34007-2012)规定的给予适当补助。试点市县财政利用本级财力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个县350户农户更换生物质炉具70%的补助,超出户数补贴可用省级试点资金予以补助。三是对成型燃料生产企业补助。示范推广秸秆压块燃料化利用典型模式,对年产量在2000吨以上的秸秆压块燃料企业,根据秸秆实际消耗量给予产成品每吨不超过150元的补助。

4.肥料化。一是对秸秆造肥进行补助。对全秸秆造肥经营主体予以每吨不超过200元补助(含腐熟剂、碳氮比调节剂等费用);对半秸秆造肥经营主体予以每吨不超过100元补助(含腐熟剂、碳氮比调节剂等费用)。二是对秸秆造肥设备进行补贴。对购置秸秆造肥翻倒设备、有机肥抛撒机械的,给予每台(套)不超过购机总价款60%的补助。

5.基料化。对以农作物秸秆做食用菌基料和水稻育秧、花卉、苗木和草坪基质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秸秆实际用量进行补贴,每吨秸秆补助不超过100元。

6.饲料化。积极推广氨化、微贮、膨化等技术,全面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重点支持草食畜牧业发展,发挥饲草牲畜在秸秆消耗中的作用,推动秸秆过腹还田。对有一定规模的的草食家畜养殖业经营主体,视黄储、微贮秸秆消耗量,每吨秸秆补贴不超过50元。

7.原料化。重点对以秸秆为原料的板材、造纸、燃料乙醇、生物航空燃油、降解纸膜、秸秆淀粉、秸秆多糖等深加工、循环利用工业化企业,根据秸秆使用数量,给予秸秆收购环节的补助,补助标准每吨秸秆不高于50元。

8.秸秆禁烧。重点对秸秆禁烧宣传、巡查检查、控制火点(与卫星监控数量相挂钩)、项目培训、第三方评估以及与禁烧秸秆相关的工作环节进行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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