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看过来,在内地就业不办理就业证,结果掉的大!

案情介绍:

张小友是香港人,2018年2月4日进入武汉光谷某激光原件制造公司(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二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二个月,工作岗位为研发。

2018年4月3日,公司向张小友发出辞退通知:因张小友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即日起解除与张小友的劳动关系。

张小友认为公司一直没有给自己办理就业证,并且自己工作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公司未加审核就解除劳动合同,实在接受不了,于是向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张小友未办理就业证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资格而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之后,张小友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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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张小友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张小友没有取得就业证,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继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小友认为,公司和自己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办理就业证是公司的义务,公司不作为导致的后果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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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张小友没有办理就业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另外,经查明,无法办理就业证的原因系张小友未能及时提供办证材料所致,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张小友承担,公司无需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小友的诉讼请求。

解析:

一、法规: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分析:

回到本案,要审视两个问题:

1、港澳台人员未取得就业证,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未取得就业证产生的不良后果,该由谁承担?

咱们一个个来看。

第一,无论张小友系何原因未取得就业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都很难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鉴于法律法规对港澳台人员用工关系涉入度较低的现状,导致了各地法院在认定上的多样性,有认定为雇佣关系的,有认定为劳务关系的,还有认定为非法用工关系的。但不管怎么说,几乎不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第二,未取得就业证的原因有多种,但总结起来无非是劳动者自身原因,或者是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很简单,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即可。而有证据证明系用人单位不作为未取得就业证的,如果导致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按照法律规定,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议:

为港澳台人员办理就业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入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收集办证资料,尽快办理。避免因疏忽大意未办理就业证而遭受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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