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果真是這樣嗎?打破你的常規認識

合同約定:抵押物歸債權人所有。果真是這樣嗎?打破你的常規認識

有一次,與債權人到法院見債務人,債務人各種原因給不了錢,而且,還將自己的資產寫到執行法官出示的“申報財產表”中,寫的特別多,彰顯自己很有經濟實力。法官待債務人寫完後,準備拘留,並採取暫時適當的強制措施,這時債務人慌了,直接交出一輛豪車鑰匙,讓債權人開走,第二天上午還錢,如果第二天上午不還錢,這輛車就歸債權人。

重點來了,債權人代表一行人居然同意了,且讓我起草收據,將該情況寫明。

經過上述的經歷,我終於明白,大家對合同的印象可能是無論何種情況,都可以自由約定,且只要約定了,人民法院就會支持,在此整理有關法律規定,並解釋合同中關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約定是否有效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禁止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一條【禁止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四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二、解析

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條款,指債權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本條規定與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為什麼會這樣規定“

1、主要考慮在設立抵押權時,抵押人處於資金需求者的地位,更有抵押人屬於急需資金的地位,可能不惜以自己價值很高的抵押財產去為價值遠低於該抵押財產的債權擔保;

且按照債權人的習慣必定會要求提供抵押物價值大於債權價值用以保證債權償還,如 有抵押率的要求等,如果法律允許這樣的情況,將會出現顯失公平等原則。

2、抵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未經摺價或者變價,就預先約定抵押財產轉移抵押權人所有,違背了抵押權的價值權屬性。

3、如果法律允許這樣條款有效,那麼請大家試想一下,法律程序上該如何處理?

最後,合同中存在流質條款,影響合同的效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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