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很多人的房子都是一代傳一代,大多數情況下,只有老一輩的人去世了,才會把房子傳給下一代。
但是,隨著土地徵收範圍的擴大,許多農村的老房子也面臨著被拆遷的可能。
拆遷,需要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但是,對於大多數的農民爺爺來說,大字都不識幾個,讓他們看那一份密密麻麻的補償協議,再讓他們簽上自己的大名,估計比登天還難。
這個時候,很多家庭都會出現這樣的一種情況:他們的子女會代替自己的父母來簽訂該協議。
因為在他們看來,他們都是一家人,補償得到的錢也是他們一家人的。
但是,當老人的子女不止一個的時候,老人的房子是可以被多個子女共同繼承的,這個時候,該讓哪個孩子來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呢?
不管最終的補償款怎麼分,其他人估計都不會同意的。
那麼,在法律上,這樣做合法嗎?
按照徵收條例來看,被徵收人應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只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才有處分房屋的權利,才是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當事人。
如果要其他人來代簽的話,不管這個人跟所有權人是什麼關係,這裡都涉及到一個代理的問題。
如果子女經過了父母的同意,代理他們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那就是有權代理,是有效的法律行為。
如果子女未經父母同意,簽訂協議,那就是無權代理,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這個時候,有人就會問,那這份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就徹底無效了嗎?
不一定,如果代理人在代理完簽訂了補償協議之後,父母對他的行為予以追認,那就是有效的。
所以說,只要父親同意,兒子是可以替父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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