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促進了城市化的建設,加快了美好生活的步伐。
但是,拆遷卻把很多人的現在變成了過去,把很多人的留念變成了懷念。
每一次的拆遷,都有很多人反對,有些人是為了財,有些人只是了為想留住那割捨不掉的過去。
每一次的拆遷,因為他們的反對,勢必會引發他們和拆遷方之間的矛盾。
面對矛盾,有些人是選擇坐在談判桌上,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進行商談,最終達成雙方都算滿意的拆遷補償協議。
面對矛盾,有些人則是選擇硬抗,死磕到底。
面對矛盾,有些人選擇用不法的手段來達到最終的目的。
在拆遷方面前,拆遷戶一般都是弱勢群體,也是遭受不法手段侵害的群體。
面對這些情形,拆遷戶最應該做的便是勇敢地與之做鬥爭。
2014年,劉女士在送完孩子上學後,回到家裡,在家門口看到一個檔案袋,打開後,發現裡面有一把匕首,還有一封信,信上全是威脅的內容,威脅的對象包括她十六歲的女兒,還有十歲的兒子。
原來,劉女士所居住的郊區面臨拆遷,劉女士不願意讓這個已經居住了幾十年的地方被拆除,於是一直反對拆遷。而她收到的那封威脅信件,其實就是拆遷方放在她家門口的。
面對這種情況,劉女士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解除自己所遭受的威脅。
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強拆、逼遷都是違法,如果有暴力行為可以報警。遇到這樣的情況建議蒐集證據錄音錄像等。一定要以不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切不可以暴制暴或者採取自焚等方式抗拒。
強拆是不被法律允許的。恐嚇威脅等手段雖然沒有強拆來的直接,但這種逼遷手段會給被拆遷人的生活和心理帶來很大的影響,這種手段不比強拆好多少。
《條例》還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上述劉女士遇到的情況,拆遷方最少也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是沒什麼問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因此,遭遇強拆不用太過擔心,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勇敢地捍衛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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