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长受贿家长约40万安排替考 被判一年零三个月

副校长受贿家长约40万安排替考 被判一年零三个月

庭审现场

(成林、王鹏)昨天上午雁塔区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贪污受贿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因受贿39.6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事件回顾

2017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西安菁华美术培训学校担任副校长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向本校三名学生欧某某、谢某某、石某某的家长承诺帮助三名学生以高分通过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统考,并分别收取三名家长14.5万元、10万元、15万元。后被告人郭某某联系被告人西安菁华美术培训学校老师龚某某、河南零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老师陆某某、西安美术学院建筑环境艺术系学生邱某某,由三被告人分别代替上述三名学生参加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统考(考试科目为速写、素描、色彩),并约定高分通过后给付三被告人一定报酬(其中被告人邱某某已收到1000元订金)。开考前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将三名学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分别交给三被告人。2017年12月9日上午,被告人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4号西安绿地笔克会展中心考点参加考试。当日上午,被告人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分别代替欧某某、谢某某、石某某参加了速写和素描两门科目考试;当日下午,三被告人在代替三名学生参加色彩科目考试过程中被考务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警赶至现场将三被告人抓获,并在龚某某的带领下将郭某某抓获。破案后,追回赃款39.6万元。

案件宣判

被告人郭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龚某某、陆某某、邱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后果尚未产生的意见,经查,代替考试罪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被告人邱某某已经代替学生石某某参加完两门科目考试,在参加第三科目考试过程中被查获,故本案属犯罪既遂,被告人邱某某在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统考过程中代替他人考试,并收取部分报酬,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高考的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辩称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四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对龚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判决。为维护国家考试制度及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被告人龚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三、被告人陆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四、被告人邱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五、涉案赃款396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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