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棗莊:窮盡手段促執行 “執行不能”被終本

近日,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申請執行人上海某公司與被執行人杜某糾紛一案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

據介紹,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上面所說的案件就屬於第二種情形,被稱作“執行不能”案件。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往往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處理,簡稱“終本案件”。“終本案件”並不是不再執行,當申請執行人發現並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後,案件還可以恢復執行。

“‘執行不能’不等同於‘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而‘執行不能’案件本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不屬於‘執行難’範疇。”棗莊中院執行三庭庭長王磊介紹說,“我們呼籲被執行人講求誠信,積極履行債務,也希望申請執行人正確理解‘執行不能’現實,及時提供執行線索。法院對此類案件也將定時進行查詢,一旦發現有財產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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