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在公佈後30日內報有關機關備案;憲法和法律不需要備案。
★★2.農民集體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經營,經營期30年。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承包土地進行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建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農業部門批准。
★★★3.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發明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為10年。保護期均自申請日起算。
★★★4.註冊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算;可無數次地提出續申請,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應在到期前12個月內申請,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5.一般職務作品(工作任務但未用單位條件)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單位可以優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6.著作權的保護期(關注50年即可)
(1)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保護期,終生+死後50年;
(3)單位作品或單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發表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保護期,為50年,截至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不再保護。
★7.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期限,如果涉及到自然人,為自然人終身+死後50年;如果是單位,首次發表後的50年,開發完成50年內未發表,不再保護。
★★★8.保證期限當事人無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有約從約。
★★★9.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數量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0.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期限一般應該包含一個試車考核期,試車考核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安裝工程一切險對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保險責任。
第二章 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1.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之一: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或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
★★★2.施工許可證頒發條件之一: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標準為: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30%。
★★★3.與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有關的時間
開工期限
延期
中止施工
過期
施工許可證
3個月內開工
可延期2次,每次3個月
中止施工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中止施工≥1年,發證機關重新核驗
自行廢止
中止施工<1年,向發證機關報告後復工
開工報告
6個月內開工
不予延期
——
重新辦理
★4.施工企業資質的法定條件之一有符合規定的淨資產
企業級別
企業淨資產
一級企業
1億元
二級企業
4000萬元
三級企業
800萬元
★★5.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屆滿延期,應在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延續。
★6.建築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7.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中方合營者的出資總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
★★★8.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建造師本人保管、使用。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為3年。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延續註冊,延續註冊有效期為3年。
★9.註冊建造師變更聘用企業的,應當在與新聘用企業簽訂聘用合同後1個月內,通過新聘用企業申請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後延續原有效期。
★★★10.年齡超過65週歲的建造師不予註冊。
★★11.二級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在每個註冊有效期內參加繼續教育不少於120學時,其中必修60學時,選修60學時。每增加一個專業增加60學時繼續教育,其中必修30學時,選修30學時。每一註冊有效期內,衝抵繼續教育選修課學時累計不得超過60學時。
★★12.二級建造師可以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負責人情況之一: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第三章 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
★★★1.建設工程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低於上述規定,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招標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標文件,應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6.對於評標委員會來說,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2/3。
★7.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合格的1~3人名中標候選人,並排序。
★★8.招標人和中標人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
★★9.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超過80萬元,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10.撤回投標文件的,應當自收到書面撤回通知的5日內退還。投標截止後撤銷的,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11.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1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13.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14.認為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5.《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不良行為在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日內公佈,公佈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整改有效,經批准的可縮短公佈期限,但不得少於3個月;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可延長);良好行為公佈期限一般為3年。
★★16.《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公佈自招標違法行為行政處理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期限為6個月;限制招標投標當事人資質等方面的行政處理決定,從其決定。
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工程師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2.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書面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3.工期可以順延的情形之一: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工期順延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
(2)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6.在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權利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並應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
★★★7.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單位自用工之日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
★★9.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10.關於試用期
合同期
試用期
不滿3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
3個月以上不滿1年
不超過1個月
1年以上不滿3年
不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
不得超過6個月
【注意】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
★★11.試用期內的最低工資
①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②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③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三者的邏輯關係是,1和2是或的關係,1、2和3是並且的關係。
★★1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13.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4.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15.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經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16.對於經濟性裁員來說,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
★★17.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18.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
(2)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3)工資高於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3倍支付,補償的最高不超過12年;
(4)月工資指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算。
★★19.勞務派遣單位依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200萬元。
★★20.女職工保護之一: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21.女職工保護之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的產假。(勞動法規定為不少於90天,目前執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為98天)。
★★21.領取失業金的期限與規定
(1)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最長12個月;
(2)累計繳費5~10年的,領取最長18個月;
(3)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最長24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期限與前次應領而未領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22.對於勞動爭議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即發生法律效力。
★23.在買賣合同中,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2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5.在租賃合同中,關於支付租金期限。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補充協議;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租賃期不滿1年,租賃期屆滿時支付,1年以上的,每屆滿1年支付。
★★★26.租賃合同的租賃期不得超過20年,超過部分無效;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申報項目情況。
★2.施工現場大氣汙染的防治中的兩條規定:
(1)土方作業,採取灑水、覆蓋等措施,達到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於1.5米,不擴散到場區外;
(2)結構施工、安裝裝飾裝修階段,作業區目測揚塵高度小於0.5米。
★★3.對於施工現場固體廢物的減量化和回收再利用要求:
(1)每萬平方米建築垃圾不宜超過400噸;
(2)建築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達到30%;
(3)建築物拆除產生的廢棄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於40%;
(4)碎石類、土石方類建築垃圾,力爭再利用率大於50%。
★★4.對於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圖紙會審時,達到材料損耗率比定額損耗率降低30%;施工現場500公里以內生產的建築材料用量佔建築材料總重量的70%以上。
★5.關於節水與水資源利用,力爭施工中非傳統水源和循環水的再利用量大於30%。
★6.關於節能與能源利用,照明設計以滿足最低照度為原則,照度不應超過最低照度的20%。
★7.關於節能與施工用地保護,臨時設施佔地面積有效利用率大於90%。
★8.施工發現文物的報告和保護制度
工程建設、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文物:保護現場,報告當地文物部門;文物部門24小時趕到現場,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2.關於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標準
總承包資質序列
專業承包資質序列
勞務分包資質序列
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分支機構
特級
不少於6人
不少於2人
不少於2人
一級
不少於4人
不少於3人
二級及以下
不少於3人
不少於2人
具體人數可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3.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要定期帶班檢查,每月檢查時間不少於其工作日的25%。
★4.項目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
★5.施工單位須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產教育並考核合格。
★6.建築企業要對新職工進行至少32學時的安全培訓,每年進行至少20學時的再培訓。
★7.高危企業新職工安全培訓合格後,須實習至少2個月後方可獨立上崗。
★8.各建設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1)礦山工程為2.5%;
(2)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9.施工單位的消防演練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10.工傷認定申請
(1)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保險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1年之內,直接向社保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11.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標準
事故分類
人員傷亡
直接經濟損失
特別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
1億元以上
重大事故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較大事故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10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
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
1000萬以下
★★12.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13.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
★14.對於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報告。
★★15. 事故補報的要求
(1)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可補報。
★★16.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1)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政府自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
(2)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
(3)特殊情況下可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1.國家標準在實施後5年進行1次複審。
★2.工程建設地方標準應適時進行復審,複審週期一般不超過5年。
★3.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事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每級上報時間不超過2小時。
★★4.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5.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以及規劃認可文件與其他文件一起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7.公安消防機構自受理消防驗收申請之日起20日內組織消防驗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8.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驗收。環境保護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9.單項工程竣工結算中,發包人的審核時限
工程價值
發包人的審查時限
500萬以下
20天
500萬~2000萬
30天
2000萬~5000萬
45天
5000萬以上
60天
★10.建設項目的竣工總結,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後15天內彙總;送發包人後30天內審查完成。
★★★11.發包人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
★12.發包人未按規定時限辦理事項的處理
(1)承包人如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告後14天內仍未提供,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在規定的時限內沒有提出意見,視同認可,發包人應在確認竣工結算報告的15天內支付結算款。
★13.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
★1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備案機關發現問題,應該在收訖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15.保修範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保修範圍和內容
保修期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
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
5年
供熱與供冷系統
2個採暖期、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2年
★★16.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7.質量保證金的返還:
(1)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擔違約責任;
(2)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法律制度
★1.在地域管轄中,涉及到“原告就被告”原則,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戶籍)或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2.訴前申請證據保全,需提供擔保,在48小時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執行;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解除保全。
★3.舉證期限可由當事人協商,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
★★★4.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3年
(2)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為4年;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1年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5.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6.對於一審案件,普通程序應在6個月內結案;延長,由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再延長,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7.關於一審案件的受理程序
(1)法院在收到起訴狀7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法院審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5)法院應在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6)審判組織應當採用合議制,在組成人員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
★8.對於特別程序來說,實行一審終審,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9.執行程序申請的期限為2年,適用於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0.訴訟執行中,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
★11.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應於5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12.仲裁裁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13.人民調解委員會由3-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
★★14.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凍結存款、匯款30日內應該做出處理決定或解除凍結決定。可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30日。
★15.行政強制執行,金錢給付義務的,逾期不執行,可以加處罰款或滯納金。實施後超過30日的,經催告仍不履行,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16.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應在5日內受理。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執行裁決。
★17.公民、法人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18.行政複議的受理,複議機關在5日內進行審查;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19.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行政複議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20.行政訴訟中起訴的時間規定
情況
規定
對行政複議不服起訴訟的
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行政機關逾期不做決定的,可以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直接起訴的
一般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訟
★21.對於上訴期,判決是收到判決書起15日;裁定是收到裁定書起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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