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為朋友擔保遭起訴 法院判決連帶償還

【摘要】

霍邱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王某仗義為朋友胡某借錢作擔保,誰知胡某借錢後 “失蹤”。二人被訴至法院後,法官判決胡某、王某連帶償還許某借款本金80000元。

被告胡某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向許某借款80000元,並給許某出具借條一份,擔保人王某在借條上簽字擔保。後,許某家中急需用錢,多次向胡某及王某催要借款,胡某及王某均以沒錢為由拒不償還借款。2018年年初,胡某舉家外出,許某多方打聽,也沒有聯繫到胡某。後來,王某也無故“失蹤”。無奈之下,許某將胡某及王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二人還本付息。

法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後,胡某及王某均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答辯。

法院審理後認為,胡某及王某出具給許某的分別可視為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的借條均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借款給胡某,胡某及王某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分別履行還款、承擔保證責任的義務。王某在借條上簽字擔保,因雙方對保證方式沒有作約定,故王某依法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因為借條上沒有註明約定利息,許某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口頭約定利息的情況,故許某訴請胡某及王某支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胡某、王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償還許某借款本金80000元。(侯威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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