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老賴這麼多呢?老賴為什麼不能適用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呢?

高山流水0726

我們現實中針對老賴的理解大多是:有能力執行判決,但是以各種理由各種行為拒絕執行的人。

但是現實中確實有很多人是無能力執行的人,而這類人現實中除了有保障自身生存生活的財務之外,並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所以這類人是無法被執行和適用“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的。

怎麼才能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從上面我們可以得出幾個關鍵詞:“有能力執行” “拒不執行” “情節嚴重”

也就是說必須滿足上面3個條件才能構成這個罪名,即使你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但是你的行為沒有達到情節嚴重,也不能構成此罪。

因為法院是可以強制執行的,所以你故意的行為必須讓法院達到無法強制執行的目的,才構成“情節嚴重”

比如你本來有財產,為了能達到法院無法強制執行的目的,故意的轉移財產到別人名下,或者故意隱藏或者銷燬財產達到這個目的,反正就是阻礙法院執法,滿足自己不能履行的目的。

這樣你的行為才能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


因為被執行人是有空間自由的,現實中很多被執行人跑到外省或者隱藏自己的行蹤,讓法院無法找到自己,法院怎麼執行?

而且有時候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做的很隱秘,法院無法認定其有可執行的財產,或者有隱藏財產行為的證據,這個也不好定罪


所以並不是說有可執行財產的老賴們不能定罪,而是現實中這個認定會比較困難,需要很大的法力資源進行蒐證,但是現實中執行力確實有很大問題。

而真沒錢的老賴們是無法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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