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錢後離婚找不到人,如何解決?

春淩河的魚

根據問題說是女方單方面寫的借條,男方不認可,意思就是不會主動償還了,現在女方又找不到人,如果保險點處理,可以將夫妻一起起訴,至於最終是否判決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也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如果在以前,多數都是認定為共同債務,我所在單位就處理了不少,畢竟以前的法律規定是借款人證明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舉證難度很大,但是今年一月出臺的新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舉證責任有了更符合常理的劃分,可以說基本杜絕了惡意舉債的可能性。結合本案來說,沒有說明具體借款數額,也沒有說明男女感情現狀,也沒有說明用途,存在很多可能性,根據法律簡單分析一下。

圍繞新的司法解釋,從借款數額來說,如果明顯數額巨大,超出了一般家庭生活開支需要,那麼就需要出借的人即債權人舉證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本案女方一去不復返,十之八九是借款數額很大,如果債權人無法證明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借款是女方個人債務,男方是沒有義務償還的。如果借款數額有限,和本地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相符合,比如只有幾萬元,本地一般一年開支也是差不多這麼多,那麼可以認定為家庭生活需要的借款,不需要債權人證明用於夫妻生活。還有一種情況,借款是否是用於生產經營,這個需要查詢女方是否有經營活動了,如果有合法的經營活動,為了維持經營借款也是應該認定為共同債務。

除了從借款數額來分析,一般也從夫妻日常生活是否有約定或者感情現狀分析。假如夫妻婚後一直是財產各自所有制,債權人明知的,那麼自然不能請求另一方還債。有的省份還會從夫妻感情現狀分析,例如浙江省高院有意見,如果長期分居,或者已經起訴離婚過的,感情不和很明顯的,一方借款基本上不可能用於共同生活,除非是用於子女扶養需要,否則認定為個人債務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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