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出親子鑑定的,符合哪些條件法院才會啟動?

夫妻長期兩地分居,丈夫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存疑,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可受理當事人的親子鑑定申請?在一方不同意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姻糾紛案件,依法對上述情形作出判決。

2014年12月,張某與羅某在QQ群裡聊天認識不久後便登記結婚,因雙方均系再婚,未按民間風俗舉辦婚禮,而後生育一女小芳(化名)。

婚後,羅某在龍巖市上班,張某在福州市上班,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短,後雙方因生活瑣事及小芳是否張某親生問題發生矛盾,羅某於2017年7月訴至連城法院請求離婚。

訴訟過程中,張某認為在小芳的出生醫學證明中父親一欄為空白,並根據小芳的出生時間和懷孕週期推斷,羅某可能的懷孕時間,張某一直在福州上班,不可能與其同房,張某與小芳不可能存在親子關係。為證明其主張,張某向法院申請對其與小芳親子關係進行司法鑑定,法院對張某的鑑定申請予以採納,並向羅某釋明不配合鑑定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但羅某向法院明確提出不同意配合張某進行親子鑑定,同時拒絕提供在其可能懷孕期間,與張某同房的證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與張某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判決羅某與張某離婚。關於小芳與張某是否存在親子關係及小芳的撫養問題,張某已提供了在羅某可能懷孕期間張某沒有與其同房的必要證據,並申請親子鑑定,羅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證據,又拒絕配合張某進行親子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推定張某與小芳間不存在親子關係;由於小芳與張某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張某沒有撫養小芳的義務,小芳應由羅某撫養,撫養費由羅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根據社會的基本倫理觀念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保護婚姻關係穩定的基本原則,推翻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子女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應有充足的證據予以支持,否則該子女應依法推定為該對夫妻的親生子女即與該對夫妻均存在血緣關係。

由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性與隱秘性,當事人一方對親子關係存疑向法院申請親子鑑定,應當先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該存疑,否則法院應依法駁回當事人一方的親子鑑定申請。同時,若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反駁該存疑,法院也應依法駁回當事人一方的親子鑑定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根據生活常理,父母對於不具有親子關係的子女,且明確表示不願意撫養的,不具有撫養義務。(羅立軍 劉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