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否还执行双基数?

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否还执行双基数?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自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后,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赔偿标准、裁员标准、解除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医疗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存废问题随之出现。

本文讨论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是否还执行双基数问题

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否还执行双基数?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实行双基数问题的由来

大家知道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在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前一直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存在2007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与2008年1月1日后连续工龄补偿分段计算,不计算平均工资基数也有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之日施行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备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是经济性裁员规定:用人单位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部发[1994]481号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部发[1994]481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到: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或因经济性裁员等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存在分段计算,双基数问题:

《劳动合同法》生效前2007年12月31日前,要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补偿月数,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半个月计算;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前平均工资,要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前12个月平均工资;当平均工资低于企平工资的,按企平工资保底;无劳动者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谓"双封顶"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2008年1月1日后,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连续工龄补偿月数,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前平均工资,只计算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工资即可,不考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是否正常;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保底即可,不以企平工资保底;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有"双封顶"规定。

二、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否还需要执行双基数问题

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否还执行双基数?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里简单地说,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基本法理,可以推断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经济补偿金计算仍需要分段计算,执行双基数,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2007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补偿,仍需要按照劳部发[1994]481相关规定,计算补偿月数、计算个人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2008年1月1日后连续工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计算补偿月数、计算个人平均工资。

备注:推断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计算经济补偿金仍需执行分段计算、执行双基数过程分析,感兴趣的朋友,给个关注,参阅我的另外一篇文章《

劳部发[1994]481号废止后,经济补偿计算还实行分段计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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