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童王鳳雅事件反轉:家屬否認消極治療,如何評價家屬及各方說法?

天太2

本人就是周口本地人,太康是我們周口市所屬的一個農業大縣,去年就有新聞報道太康縣一女童得病,籌錢治病,在廣大愛心人士的幫助下,籌款3萬多,這些錢對於一個得重大疾病的女童王鳳雅來說只杯水車薪。孩子的父母帶孩子四處求醫,但還是沒能留住孩子的生命,孩子在五月份離開了這個充滿愛的世界,孩子走了,留給父母的是一輩子無法撫平的傷痛。但近期有人在網上發信息說孩子的父母詐捐15萬,並沒有給小女孩治病,而是用到給另一個孩子做手術了,消息一出,一邊倒的在討伐孩子的父母,這些輿論給失去孩子的父母帶來了很大壓力,多方證實所剩餘的一千多塊錢,孩子的父母已經通過正規渠道捐出去了。有些不分黑白的人,不知道內情的人發文章惡意指責孩子的父母,文章在網路的點擊量和大量的轉發量持續發酵,包括各大媒體都有文章陸續發出,這樣的輿論讓失去孩子的父母怎麼能承受得了?既然已經得到多方證實,不是15萬的捐款,而只是三萬多,花剩餘的錢孩子的父母也已經捐出來了,更不是什麼詐捐。希望廣大網友遇事要冷靜,瞭解事實真相,不要再打擾失去孩子的父母,讓孩子的父母能過平靜的生活,也不是天堂沒有病痛,我們需要的是去關心更需要關愛的人。


關注新周口

所以,最後“造謠15萬,挪用”這口鍋要扣在我頭上,對不起,我不背。

如果有槽此帖子不屬實,鳳雅家人應該依法維權

但把不是我說的話,在哄傳中扣在我身上,是否也是造謠中傷呢?

我道歉是因為我反思,情緒太激烈,沒有考慮公眾情感和喪女的家庭的感受,有很多措辭可以溫和、婉轉、去情緒化一些。不要那麼激動戾氣。

但是我所寫的“家屬三次假報鳳雅死亡”“圍攻志願者”“扣手機”,“被索要600元運送屍體費”,雖然言辭激烈,但是,我說的情況均屬實。【有央視採訪報道、被打當事人人證,及報警記錄、警方筆錄為證。】

我道歉了。我是真的覺得自己不對。

我完全可以不這樣說話,溫和表達,在這樣一個悲劇面前,我們追求捐款去向,孩子“死亡”真相,追求慈善透明,維護兒童權益,但完全可以用【不帶情緒、溫和無怒】法律專業化表達。今後一定注意。字斟句酌。

羅爾事件,一度也引發激烈爭論。向公眾募捐者負不負有公開善款去向的義務?民間私募,是否需要規範?這些,都是痛定思痛後,我想關心的話題。

現在請看一份時間表。

水滴籌如果認為這樣的大病求助的項目結項報告可以通過,或其他大病求助家屬也可以這樣做。——

我也覺得沒問題。

祝福小鳳雅,天堂裡沒有是是非非。


陳嵐的女拳

萬萬沒想到啊,看見陳嵐女士借這個問題給自己瘋狂洗白,不過我不是那種顧左右而言它的人,咱們還是先答題。

而更重要的一點是,我們不可以強人所難,在對待絕症患者問題上,當治好病已經是一條絕路,甚至死路,我們不能強迫她的家庭也去走這條路,我們必須牢記的是,疾病不僅傷害患者自己,也在傷害她的家庭,

像羅一笑的父親那樣,有能力為孩子治病卻四處募捐的,才是騙子,而小鳳雅的家庭非常貧困,在引起公眾關注之前,他的家庭已經為救治她做出了必要的努力,小鳳雅的爺爺說的非常清楚,是因為拿不出2萬元的化療費用,才不得已採取保守的方法,而在湊到2萬元錢之後,小鳳雅的媽媽也帶她去進行了檢查,可惜為時已晚,小鳳雅的病情,已經無法挽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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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要說說造謠者,我剛看到陳嵐女士的答案,她將自己的行為稱為“情緒太激烈,措辭不當”,我覺得我有必要幫陳作家補習一下初中語文課程

什麼叫措辭不當?從語文的角度講,即用詞不準確,比如說陳女士在其4月9日的博文裡面有這樣一句話

不給重病的女兒治病,籌款後,卻給兒子送去大醫院治療唇顎裂。

這裡面的“給”字就是典型的措辭不當,準確的用語應該是“將”或者“把”,或者把“送”這個多餘的動詞去掉。

接下來再給陳女士補補法律,誹謗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018年4月6日,在多位愛心人士上門走訪,強烈要求必須送醫後,萬般催促下,王鳳雅才被其母其爺爺送到北京兒童醫院就診,在醫院眼母細胞瘤專家確診並肯定孩子還有救後,其母立即在醫院撒潑大鬧(可以調取監控錄像)

很顯然,上述兩篇微博中的大量內容,都來自陳嵐本人的惡意揣測,在根本沒有對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瞭解的情況下,就發出了小鳳雅的家人不給小鳳雅看病,涉嫌詐騙、虐待罪的惡劣指控,這是非常典型的誹謗行為。

最後我勸陳嵐女士好好補補自己的良心,因為她幹這樣的事情,已經不是頭一次了,

我們每個人都應該牢記一句話

多行不義必自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一笑風雲過

自從三歲女童王鳳雅患病去世後,網絡上各平臺爆出其父母涉嫌“詐捐”,涉嫌“遺棄罪”,甚至還有部分人懷疑涉嫌“故意殺人罪”。而通過相關部門進行仔細調查後,得出以上“詐捐

”等均系造謠。結論證實王鳳雅家屬募捐額數3.8萬元,剩餘款項已經還給捐贈機構。而王鳳雅母親表示,將起訴造謠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在王鳳雅事件劇情反轉之後,王鳳雅的父母表示對造謠者將訴諸法律。那麼法律對網絡造謠行為又是怎麼規制對呢?

關於造謠的相關法律

編制虛假的事實在侮辱他人,就是虛構事實來傷害別人的名聲。

在網絡上發佈損壞他人名聲的信息,或以篡改他人原始信息而誹謗他人,大肆在網上流傳擴散,或者要求、指使或者組織別人在網上發佈信息;

或者明明知道是虛假信息,還依舊在網絡上發佈擴散,嚴重情節的,按誹謗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早自2013年9月10日起就開始施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 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刑法第246條規定的內容即誹謗罪的罪名,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第246條,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若情節嚴重,會承擔如何責任?

而什麼是“情節嚴重”?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 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該解釋第四條規定: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該罪的共犯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人,以共同犯罪論處。

隨著網絡的發達,越來越多的人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開始實施各種各樣的犯罪活動,最突出的就是在網上誹謗造謠,把公民的基本權益給傷害了,把社會的秩序 給擾亂了,還可能發生群體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

小鳳雅的家人在痛失親人的前提下,還要面對網絡不實的指控,加重了精神痛苦,虛構的假象經不起調查、研究和發現,犯罪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網絡的發達不僅表現在傳播速度上,網絡技術也同樣能精準的定位造謠者,為了口舌之快而深陷囹圄,不值得。

文四川泰仁律師事務所 付倩


律師說

支持王鳳雅家屬追究造謠者責任。

孩子終於解脫了。

捐款的意義何在?不就為了救孩子麼?其實就是讓孩子活著少受罪,走的不那麼痛苦。可捐款者以為捐了點錢就可以任意揮霍自己的善意買來的權利,這已違背了善意的本源。既然不信任你可以選擇不捐,但不要侮辱!

窮困不是因為不努力,更是因為分配的原因,所以善待所有的人,尤其要善待處於貧困的人。世事無常,誰也不知道我們一生會經歷怎樣的磨難。

我們更不能拿別人的痛苦來出名和獲利,慈善團隊更需要慈悲和為人素質,媒體尤其不要濫用宣傳平臺。

如果我們每個人都以平等慈愛之心待人,哪有王鳳雅女童事件?


孤獨的香氣

王鳳雅事件反轉了嗎?

的確。

但是,反轉的是輿情,不是事實。

王鳳雅事件反轉的是輿情,不是事實

這個事件對公眾對疾病,對醫學、對醫療的認識,和醫學健康科普都有很大影響。因此,本囚將繼續關注並進行解讀。

幾個有影響的醫學科普號,比如果殼、丁香醫生,在該事件中的科普都顯得很不成熟。其中,尤以丁香醫生的表現甚至堪稱兒戲,是該事件輿情反轉的代表。

事件發酵之初,作為科普賬戶,丁香醫生表現的居然比憤青還憤青。

然而,僅僅4天以後,隨著事件輿情的反轉,丁香醫生的態度也來了個540度大反轉。

期間,公開信息中可以認定的基本事實並沒有發生改變,這包括:

1.王鳳雅在病發初期,已經獲得了確定性診斷,雙側視網膜母細胞瘤處在早中期,腫瘤侷限於眼球內,完全有治癒的機會。但是,如果追求治癒,保留視力的機會幾乎沒有。

甚至指著鄭大附院出具的顱內沒有轉移的診斷證明稱“已經發生大面積顱內轉移”。

這位醫生大概把自己當成趙高了吧,公然指鹿為馬。

王鳳雅的母親應該受到道德審判嗎?



從事件開始發酵之初,答主就指出,這種疾病的確是高度可治癒性。但是,這種高治癒率是由條件的。

如上文所說,王鳳雅的癌症在診斷之初,想要爭取治癒,唯一的機會就是摘除雙側眼球。

而且,由於王鳳雅的癌症是遺傳性的,即使治癒,導致癌症發生的基因並不會被消除,她終生髮生第二種及以上癌症的機會超過三成。

作為不到3歲的王鳳雅,這個決策權在她唯一的監護人,即她母親手中(據稱,她父親是智障人士)。

換言之,也就是為自己的孩子選擇什麼樣的生活死亡,還是黑暗中生活幾十年,而且隨時面臨第二種以上癌症的打擊

不管王鳳雅的母親對這個疾病實際上的認識怎樣的,如丁香醫生昨天的文章所說,王母認為得癌症就必然意味著死亡;還是王母幾天前面對媒體說“治癒那是指單眼”(說她對該病一無所知不會是事實)。

客觀上,王鳳雅的母親為自己的女兒選擇了死亡。

在某些人看來這有些殘忍,但是,這不失為最明智最仁慈的選擇。

至少在答主看來是這樣。

因此,即使王母從一開始就選擇了放棄,為自己的孩子選擇了死亡,在我也不想用任何一句話、一個詞來指責王鳳雅的母親,更不會進行道德審判。

因為,

不能保留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視力的遺傳性雙側視網膜母細胞瘤的所謂治癒,是,河南貧困農村地區王鳳雅這個不幸的家庭(5個孩子,一個雙側眼癌,一個唇裂,爹智障)和王鳳雅本人不可承受之重。

擔不起,不如趁早放下!

就這樣吧


掙脫枷鎖的囚徒

一個可愛的小女孩因視網膜母細胞瘤去世,但是其媽媽的求助過程以及一些公眾人士、愛心人士的說法卻在網上掀起了軒然大波。“草根影像”認為社會捐款救助本身是一件好事,卻因此事引起社會各界對公益事業的質疑,這實在是令人始料未及的,希望相關部門能調查清楚,還原事件真相。切不可因噎廢食,使公益力受損,一些需要救助的兒童失去被社會救助的機會。

“草根影像”認為當前的公益救助事業總體來說還是好的,幫助一些大病貧困家庭籌集到了很多醫療費用,但不可否認也存在很多的問題,這些都需要社會各界去監督解決,但切不可因噎廢食,進而否定“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公益救助事業,相信這也不是很多持批評觀點的人士所願意看到的,畢竟還有很多的貧困家庭等待社會各界的救助。

“草根影像”的分析有道理嗎,歡迎批評、指正、交流。


草根影像

我們不是當事人!並不瞭解事件的真相!自媒體的報道有時候是無中生有!製造話題博關注!這樣只會讓做善事的人們傷心!受災難的家庭傷心!隨著正規媒體的介入事件的真像會慢慢的浮出水面!希望大家要保持警惕性!不要讓些心存不良的人拿我們的善心給消費了!


俺是河南信陽滴

女童王鳳雅這件事已經關注很久了。對於網上持續不斷地對王家的一些說法,感覺很不以為然。一個家庭出了一個這樣的孩子,從心裡講,是很累的。任何人都無法想象他們的悲痛和絕望,是自己的孩子,明知道無法挽救她的生命,還必須作挽救的努力。明知道錢用在看病上是竹藍打水,還得這麼用。這是一種很矛盾,但更多的是無奈,是煎熬。假如不能給他們以幫助,就不要給他們找麻煩。

別人曾經送我一隻小狗,養了一個月走丟了。平時我並不喜歡它,經常給人找麻煩,丟就丟吧!誰知到天黑時,心裡老大不忍,還是出去找回了它。由此可以想象,一個母親對自己的孩子會是怎樣的一種心情,生離死別,人生最痛苦的事。所以就不要往孩子的家人傷口上撒鹽了。謠言力量不可小覷,對甲無損,對乙卻會有傷,特別是對弱者,它更會揚威耀武。假如愛害人遭到了傷害,為自己維權,那也是應該的。


天太2

去年舅舅肝癌晚期,最初說動手術,後來又說化療,我看著化療的舅舅,骨瘦如柴,每天被疼痛折磨,每天被藥物充斥,兩個療程,後來我們給表哥說,算了,何必這樣折磨呢?舅舅說他要回家,回來了,那一個月舅舅反而沒那麼痛苦了,最後安詳地走了,我知道,沒有希望地被痛苦折磨,離開就是最好的解脫。

親人,病人,都在被折磨著,還有許多不相干的人卻去品頭論足,指東道西,這真的是對病人的侮辱,我們不應該去這樣!

最後,我希望大家停手吧,不要再去在家人本來傷碎的心上撒鹽了,讓人家能平靜些,千言萬語不能寫明白傷痛到底怎麼樣,只有當事人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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