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事業單位信息發佈
這段時間小偷的話題還真不少啊!答了一個又一個..
剛剛回答完↓↓↓
現在又出現一個小偷慌不擇路,跳河逃跑溺水而亡,圍觀近百人無一施救!
要我說就是大快人心!死的好,死的妙!別跟我談什麼人道主義,我就是希望天下小偷都死光光,就這麼簡單。
再說了岸上圍觀群眾都是去圍堵他的,不是去救他。
現在這個社會遇到陌生人被毆打,或看到小偷偷別人的東西都可以選擇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更別說會去救一個小偷額。
大部分人都抱著自掃門前雪的心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救一個小偷搞不好還要被別人罵,別人會說你是一個道德婊,居然還可憐一個小偷,所以救小偷是要付出代價滴。
那麼這個小偷落水該不該救?
有人說小偷偷東西罪不至死,所以該救。
有人說小偷是社會的蛀蟲,是人渣救起來幹嘛?還不如讓他死算了。
我想說救不救都是自己的事,遵從自己內心的選擇不被別人綁架..自己也不綁架別人的道德就好了。
各位老友你覺得救還是不救?
草根大熊
【文軒閣觀點】小偷偷東西可惡,但罪不至死;小偷慌不擇路跳了河,看似自己的選擇,實則和追趕群眾有直接關係;小偷在眾目睽睽下溺水死亡,圍觀者應該受到良心的譴責。
事件回顧:此事發生在16年4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在四川瀘州瀘縣福集鎮天立小區,兩小偷是在偷第三家的時候被人發現了,隨後,眾居民抄起棍棒追趕,並大喊“抓小偷”。 在多人追趕下,一小偷慌不擇路,跳到了河裡,引來上百人圍觀。最後,小偷在水中掙扎近十分鐘卻無人施救,不幸溺亡。
小偷的確可惡,違法犯罪在前,人們對於小偷非常憎恨,一旦小偷被發現就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這種心情每個人都有。但是冷靜下來想一想,即便小偷偷了東西,能打死打成重傷嗎?不能。除非小偷對追趕人正要造成嚴重傷害,這時候一棒子打死打傷屬於正當防衛外,對於正在逃跑的小偷,追趕上去打傷,那這些追趕群眾就屬於故意傷害了。
此事件中群眾應該還沒追上小偷,小偷就自行跳到河裡去了,群眾追趕沒有錯,小偷慌不擇路跳入河中也是被迫。但是當小偷跳入河裡時,這時候他再也不是小偷,而是一個不會水性的人。眾多人岸上圍觀,無一人施救,就像被淹死的就是一隻老鼠,感覺少了人道,要知道在河裡掙扎的是一個人,小偷違法犯罪也好,罪不至死,圍觀群眾在目睹小偷河裡掙扎死亡,實則是變相判了小偷的死刑,這是可悲的,也說明人性之惡。
想起若干年前發生在某地的一件事,一小偷被追趕也是慌不擇路跳到河中,河水並不深,小偷站在河中間不敢上岸,後一位18歲學生投擲一塊石頭,正打在小偷頭上,小偷一頭栽入河中溺亡,18歲學生被判刑並承擔賠償責任。這件事告訴我們,任何時候都應該有法律意識,哪怕是面對小偷,都不能意氣用事,否則可能承擔法律後果。
小偷已死,事情已經發生,圍繞此事的爭論不會停止。有人說,正常人溺水都很少有人去救,何況小偷;有人說,小偷可惡,死得好;【文軒閣】要說,善惡在人的一念之間,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畢竟生命是最寶貴的,在小偷生命危急的緊要關頭我們還是應該施以援手。你覺得呢?
文軒閣
小偷,小小是偷,做大了就是盜,盜與匪同類。小偷偷竊之後被發現,面對人多勢眾的憤怒人群,第一時間當然是逃走。如果被竊者勢單力孤,偏闢暗夜,或遇老孺婦女,情勢必會反轉,小偷必定立馬變成盜匪,姦淫,搶奪殺傷人命,這些案例比皆是。
小偷偷盜後被發現,慌不擇路跳河而亡,其實這句話用錯了。小偷怎麼會跳河而亡?小偷最怕死,不然的話,被人發現為什麼類類殺人滅口?小偷為了不被擒拿,往人空隙處逃,河的前面無阻擋,正好逃生而跳河遁去。眾人圍觀落水狗,觀看熱鬧是人們的好愛,作為賊盜的小偷落水,水也不見憐他,可見天不容也。水要溺亡他,是自然的天理,人又何故要施救惡人而犯天條,不值也。古人雖則有云: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但古人說的是:救弱危,而不是救惡人。惡人施暴於弱者,造成危,眾人見之有責任。險惡之人如老鼠,瘋狗,誰憐憫,等於作惡,不知那一天會危險會到自已頭上。
風雨夜歸人Huang
圍觀群眾有沒有義務實施救助行為?
一般來說,除了法律規定的職責,比如消防員救火這種;或者合同約定,救生衣對溺死人員進行救助,其他主要的義務則是來自於先前行為產生的義務。
而就本案來說,小偷是為逃避追捕而不擇路跳河,這種不管是理論還是現實都存在爭議。
從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角度講,當發生盜竊行為時,法律允許被害人實施自救行為。包括制止、抓捕、追捕小偷等行為。
個人認為,判斷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需要從因果關係入手。就辦案來說,小偷是慌不擇路而跳河,是自身主觀選擇的行為,想通過跳河來躲避處罰,不應當將救助責任施加給居民。
可以撈起來打一頓!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指以下情節:
⑴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⑵盜竊金融機構的;
⑶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⑷累犯;
⑸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⑹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⑺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小偷固然可惡至極,但是對於盜竊罪中刑法中最高的刑罰是屬於無期徒刑,罪不至死。秉著生命可貴的理念,如果在條件允許的情形下,還是建議施救。
就像網友說的,可以撈起來打一頓,當然不能造成嚴重後果,否則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葉律師
救落水的人,危險性可能要比救火場裡的人還要大!這絕不是危言聳聽。因為火場救人,要救的人,不會抓住你往火場摁。
一個不會游泳的人,掉進水裡,隨便抓起一樣東西就會往上爬,他們是沒有理智的。否則就不會有“救命稻草”這個說法了。我是真實救過人的,當然不是小偷。那大概是十幾年前,我在公園跟師傅一起練拳。忽然聽到呼救聲,有人喊有人掉河裡了。我不管三七二十一,衣服沒脫就跳進河裡,向落水者游過去。剛要接觸到落水者的時候,落水者就使勁抓住我,將我往水裡摁,然後順著我的肩膀往上爬,我在想這人是不是瘋了,還沒到岸呢,就卸磨殺驢?一下喝了喝幾口水。我甚至懷疑這人是故意偽裝落水要謀殺我。我立即來了一招掏襠砍脖將落水者砍暈,抓著落水者的頭髮將其拖上岸。拖上岸才知道是個女的。剛上岸,就被圍住了。師傅悄悄對我說:“你挺有經驗的嘛,知道把落水者打暈。”當然,這女的沒有死,被她家人帶走了。
後來我才知道為什麼救落水者的沒有幾個能上來的根本原因。事實上落水的人是沒有理智的,如果你不是游泳健將,還是用其他方法救人的為好。
救不救人跟他是不是小偷無關,首先要保全自己。
太極雲飛揚
這應該是一個老新聞了
2016年4月21日發生的事情
據網友爆料稱,4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在福集鎮天立小區,有居民發現兩小偷,現場目擊者說,兩人是在偷第三家的時候被人發現的。然後,眾居民抄起棍棒追趕,並大喊“逮小偷”。
在群眾合力追趕下,一小偷慌不擇路,跳下了河裡,引起近百人圍觀。然而,他在水中掙扎近十分鐘卻無人施救,最後不幸溺亡。
在這個過程中,有圍觀群眾拿手機錄下視頻並傳到網上,在視頻中,該男子快游到對岸時,在水中沉浮幾下,就再也沒有露出水面。此時岸上群眾一直在議論紛紛,也有人在呼喊“快救人”。但遺憾的是,當時並沒有人下水施救。
最後,專業人員趕來,將該男子撈起,然而不幸的是,男子已經溺亡。
小偷有罪但罪不至死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最嚴重也就是個無期徒刑
但救溺水的人…真的不簡單
下水救人並不是簡單
因為人在沒有任何抵抗能力的情況下,多數溺水者在遇到有人救助時,就像抓住了救命稻草一樣,他會不顧一切的把救助者往水下拽
因此,如果你沒有較好的水性和足夠的體力最好不要下水救人。
當然袖手旁觀也不好
溺水情形發生時,最好救援的方式是丟綁繩索的救生圈或長竿類的東西,可就地取材,樹木、樹藤、枝幹、木塊、礦泉瓶都可利用來救人。
還有一個原因
救小偷時如果出現意外…那麼?自己的家人怎麼辦?
不知道圍觀的人會游泳不
而且會游泳不代表有能力救人
見過多少新聞報道,為了救落水者而出事的見義勇為者?
阿阿阿杰
人理所應當對自然對生命對法律懷敬畏之心,但顯然不少國人距此尚有一段距離。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平等的,無貴賤尊卑之分。
一個罪犯的生命權該不該被剝奪,任何公民有權自由評說,司法部門有權審判,律師可以為罪犯辯護,最終由法院根據法律下定奪。
相信很多記得於歡這個名字,他是山東辱母殺人案的當事人。由於母遭辱,於歡為護母親尊嚴,隨即摸到一把水果刀捅四個辱其母的男子。
遭捅的四個男子,一死兩重傷一輕傷。
山東聊城中院根據法律一審判決激情殺人者於歡無期徒刑。但這個判決致使全國網民議論紛紛,幾乎一邊倒的認為判決不公。後經山東高院重審再判,於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由無期改判五年有期,反差巨大。全國網民對此案的關注,以及以高漲熱情去參與這個案件,是法治深入人心的一大有力佐證。
要建設法治社會,民眾是基礎。每一個應該通過不同途徑不斷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識,並運用到社會活動中去。
一個小偷因偷盜被人追趕慌不擇路跳進河中。而近百人眼睜睜以看客心態著小偷溺水而亡,這足以證明這些看客法律意識薄弱,對生命不夠敬畏!
小偷固然如過街老鼠,但他是一個有血有肉和你我他一樣的人。他盜竊固然可恨,但這與圍觀者施不施救是兩個截然不同概念。
圍觀者中就算無人識水性無施救能力,完全可以撥打110或120求救。
但結果令人扼腕:竟讓小偷溺水而亡……
這就是漠視生命!
小偷偷盜,是他的錯;漠視生命,是近百名圍觀者的錯。
小偷該不該救?該!
救上來後送至公安機關,再後由司法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處治。
拯救生命和實行法治並不矛盾。
讀者諸君你認為我的見解如何?
北斗星2013727
這個問題有點複雜,看似簡單,實則涉及最深的人類文明層面。不知道這種事如果發生在外國,會不會都是這種結果?這不是簡單的善良不善良的問題,而是社會和人對於人的價值的看法問題,是不是一個小偷就一定沒有價值呢?
判定人的價值,是從他目前小偷的身份,還是把小偷作為一個普通人來對待?因為或許現在是小偷,將來不一定還是小偷,現在是小偷,過去不一定一直是小偷,這個涉及的事情和東西有很多,也不是一兩句就能講透和講完的。
眾所周知,中國智慧博大精深,其最顯著的特點就是採用動態的和多角度看人識人用人,所謂倘若遇明主或獲得發揮才能和轉變身份的機會,“雞鳴狗盜之徒皆可為棟樑之材”,孟嘗君善於使用雞鳴狗盜之人,且數次危急時刻這些人挺身而出救其性命的典故就不必多講了。
陳平這種盜嫂的人在古代是要殺頭的,也名聲極壞,被當時世人所不齒,到項羽和劉邦都曾任用他,還為劉邦奪得天下立下汗馬功勞,像那種造謠攻擊和離間范增,以及漢初劉邦遭匈奴白登之圍,萬般危急,陳平使用美人計使劉邦脫險的史實,就不是一般人可以做到的。
這種事情,多說無益。就像奧巴馬早年也曾沾染大麻吸過毒一樣,其實誰也說不清楚一個人的價值到底有多大。站在最公允的角度,就算是一個罪犯落水,最終接受法律的制裁,跟被活活淹死也是兩回事,因為法律有法律的懲罰方式。
所以,其實,這個事例,本質上就是一個公權與私權不分的問題,人們的好惡超越於律法之上,普通百姓可以這麼做,有權力的人自然也可以這樣做,因為這種行為是百姓允許的,代表了整個社會甚至整個國家的公民的基本法律素養與權利意識。
所以說,現在全社會的法治環境、人文精神環境,其實這個小偷只是一個象徵而已,象徵尚有待提高的權利意識和法律素養。說句題外話,好萊塢大片之所以好看,其中一個常見的細節就是主人公奮力拯救不該“如此死法”的壞人,最終將“壞人”感化,敢於面對自己的惡行,接受法律最公正的懲處!
更何況,這只是一個小偷,罪不至死,人們競相圍觀而不救,除了落水者的卑賤身份,還有從眾心理與人性深處的某些東西相關。此外,還有一點,如果水深浪急,恐怕就算是普通人掉下去,恐怕都難以做到有人挺身而出,因為確實有群眾自身駕馭不了的局面,比如萬一跳下去施救的人有困難,岸上是否有人會施以援手?
因此,也不能武斷地認為所有群眾都不好。根據這個真實案例,據事後反映,還是有人在積極地呼籲對落水者施救,但是無人響應,而單憑個人力量也無法進行施救。這又是怎麼回事呢?是複雜的心態,恐怕就是綜上所述所有心態和心理的糅合吧!回答得不好,僅作參考!
風神智庫
自作孽不可活,圍觀群眾施救不施救都不重要。關鍵是他是個小偷,又是自己跳河裡的,圍觀群眾在事情不明的情況下也是無法下水施救的。
一、小偷不會游泳也不會跳河的。
如果說小偷不會游泳,那他被追趕的時候,一定停下來,而不應該選擇跳河。他既然跳河了,就讓他自己游去吧。
二、誰知道小偷在水裡會不會害人?
小偷的心態都不正常,都非常歹毒。如果你貿然下河去救他,他以為是去抓他的呢。反過來對你一刀,你豈不是受害呀。
三、有些人本身就不會游泳,想下水施救也不敢。
對於這些人來說,在危難時刻雖然想救人一把,但是苦於自身難保。所以也就心有餘而力不足,無法施救。
四、大多數的人還都是吃瓜群眾,是看熱鬧的。
見是一個小偷跳河逃走,大家都選擇袖手旁觀,這是很自然而然的事。反正自己也沒有救助的義務,也沒有幫助的責任,就看看小偷在水裡是怎麼折騰吧。
這個小偷是不幸的,他偏偏不會游泳,又偏偏沒有人相救。但這能怪誰呢?只能怪他倒黴。
法重情深
事件概述:
4月21日下午3時左右,在福集鎮天立小區,有居民發現兩小偷,現場目擊者說,兩人是在偷第三家的時候被人發現的。然後,眾居民抄起棍棒追趕,並大喊“逮小偷”。在群眾合力追趕下,一小偷慌不擇路,跳下了河裡,引起近百人圍觀。然而,他在水中掙扎近十分鐘卻無人施救,最後不幸溺亡。
心裡感受:
這小偷能怪誰呢?怪不了別人,只能怪自已自作自受。沒有誰會願意為你的行為買單,在這裡,我只能對你表示同情,希望來生可以做一個守法的好人,不要再這樣糊塗的過一生。
對於圍觀的群眾,我是感到比較痛心的,的確是小偷有錯在先,但是罪不至死啊。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伸出援助之手幫助他人,多一點寬容之心,也許會讓小偷痛改前非,重新擁有一個不一樣的人生。
心靈寄語:
莫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
我是堂山藏,一名在生活中取經的行者。如果您有什麼想說的話,歡迎評論留言,大家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