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河道採砂立法 河道內堆積砂石罰款10萬元以上

《條例(草案)》強化了河道採砂管理的屬地責任,作出規定:河道採砂管理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處理相關重大問題,將河道採砂管理作為河湖長制管理與考核的內容。

《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禁採區和禁採期,將河道防洪工程、河道及航道整治工程、水庫樞紐、水電站、橋樑、碼頭、渡口、飲用水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列入禁採區,並規定,主汛期、河道達到或者超過警戒水位時、涉水工程出現重大險情或發生突發情況時、漢江干流禁漁期等時段為禁採期。

《條例(草案)》新增規定:不得在河道內擅自設置砂場,堆積砂石或者廢棄物;不得改變河勢、損壞水工程、破壞水生態環境;不得改變和損壞水文和防汛測報設施、破壞航道通航條件等。對上述行為,《條例(草案)》新設定了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