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丨離奇調解書牽出拆遷戶多年未安置內幕

调查丨离奇调解书牵出拆迁户多年未安置内幕

河南商丘一法院下發的多份民事調解書,竟然離奇到被告不知情,甚至有些原告的簽字都是補籤和代簽的,還因此案牽出拆遷戶多年未被安置的內幕。

4月9日,河南省商丘市檢察院抗訴的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簡稱梁園區法院)審理的4份“離奇調解書”有了結果,經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商丘市中院)審理後,作出了發回梁園區法院重新審理的裁定。

调查丨离奇调解书牵出拆迁户多年未安置内幕

被查封的回遷房

該案源於民間借貸糾紛,後因梁園區法院做出的調解書,導致已經建好的兩棟回遷房部分被查封,回遷戶遲遲不能回遷,而上述4案件並非是整個案件的全部。

半年前,參與上述4案件的梁園區法院平臺法庭的書記員馬某軍,被商丘市寧陵縣檢察院以涉嫌虛假訴訟和濫用職權罪提起公訴。

“雪中送炭”的民間資本

2011年,河南商丘人楊梅英在一個偶然的機會接觸到房地產行業,之後接手了商丘市梁園區的一個棚戶區改造項目,後取名為“株洲花園”。

株洲花園棚戶區改造項目是商丘市“三改”重點項目。

楊梅英在接手該項目後,認識了原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退休幹部馬某海。

因楊梅英當時需要大量資金,馬某海知道後,便告訴楊梅英他可以幫助籌資。當時,楊梅英的公司還沒有註冊下來,走正規渠道從銀行貸款幾乎無望。馬某海又介紹楊梅英在一傢俬人投資擔保借貸公司進行貸款,並商定貸款期限為1年,利息按照月息3分計算,按月支付。同時,出借方要求楊梅英要用相應的房產抵押。

楊梅英說,截至2012年10月,她陸續從馬某海介紹的出借方處貸款518萬元,並按照事先的約定按月支付利息,根據指定賬戶通過銀行把利息轉給相關人員。

2014年5月,為了方便株洲花園項目的開發,楊梅英註冊成立了天龍置業有限公司(簡稱天龍公司)。應出借方要求,楊梅英便將所有的借款借據更換到天龍公司名下。

蹊蹺的借貸糾紛案

值得一提的是,馬某勇與馬某軍是兄弟關係,而馬某海與馬某勇、馬某軍又是父子關係。

此舉,成了整個案件的導火索。據楊梅英在接受寧陵縣檢察院詢問時稱,因不欠馬某勇那麼多錢,法院沒辦法查封房產。為了能夠讓法院將房子順利查封,她為馬某勇出具了一張550萬元的借款借據,但並未發生真正借款,只是為了讓法院多查封點房,並以天龍公司作為擔保。

此次共查封房產55套,其中10套用於歸還出借方的欠款。事過之後,楊梅英找到馬某勇進行結算欠款,準備要回被多查封的房子,而馬某勇稱這是欠款,還清貸款後才能解封房產。

楊梅英說,此時馬某勇竟然以假當真了。

2014年10月,兩人關係徹底鬧僵,兩人之間的欠款和被查封的房屋也一直未糾纏清楚。

2015年3月,楊梅英發現,她開發的株洲花園的房產被梁園區法院又查封了33套住房。隨後,楊梅英開始到相關部門查找查封原因,查完後楊梅英驚出一身冷汗。

她發現,在梁園區法院竟然還有她的4份已經生效的民事調解書。這4份調解書均是她因欠款不還而被起訴,而後梁園區平臺法庭進行了調解,並已經進入執行階段。

後經瞭解才得知,起訴她的人與先前給她貸款的馬某勇有關,多數都是馬某勇的朋友和同學以及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李某的朋友和鄰居。

值得一提的是,這4份令人質疑的調解書均是梁園區法院平臺法庭在2012年作出的,4份調解書的書記員均是同一人。

隨後,楊梅英向梁園區法院領導進行了反映,但是一直沒有得到解決。

民事調解書多處存疑

(2012)商梁民初字第1847號、(2012)商民初字第2138號民事調解書也與前兩份如出一轍。

楊梅英還發現,還有一份調解協議和調解書的內容不一致,如(2012)商梁民初字第2008、2009號,調解協議還款日期2013年7月6日,調解書還款日期卻變成了2013年1月2日。

法院認定有“瑕疵”但不影響結果

隨後,楊梅英將這4份調解書申訴至梁園區法院,梁園區法院決定重新審理此案。不過,在2017年3月,梁園區法院維持了原審的民事調解書。

梁園區法院認為,該院作出的(2012)商民初字第2009號民事調解書雖有瑕疵,但基本事實有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應予維持。

其餘3份調解書,理由同上一致,也都維持了原審的調解書。

值得一提的是,這4份申訴案件在開庭時,原審原告和原審被告均未出庭參與庭審,均是缺席審判。調解書中還列明瞭經法院合法傳呼均未到庭參加訴訟。

譚偉律師指出,當事人楊梅英對4份調解協議申請再審,在完全符合調解書違反自願原則、合法原則的條件下,法院作出“調解書雖有瑕疵,但基本事實有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應予維持”的維持裁定,明顯違法。

真相浮出,案件被髮回重審

隨後,楊梅英將該案反映到商丘市檢察院,並申請監督。

商丘市檢察院很快介入該案,並在2017年6月對所有涉案當事人進行了問詢,後又指定寧陵縣檢察院辦理該案。

姬某是(2012)商梁民初字第2009號的原告,她在接受寧陵縣檢察院問詢時稱,她根本就沒有起訴過楊梅英和石建國,她也不認識楊梅英和石建國,起訴之事是馬某勇和李某找她簽字按手印,也從未聽說過借據,而簽字也不是在2012年,而是在2014年籤的字,自己也從未去過樑園區人民法院平臺法庭,也不認識當時擔任審判員的孟某和書記員馬某軍。

魏某莉也是(2012)商梁民初字第2009號的原告,她在接受寧陵縣檢察院問詢時稱,她也沒有對被告提起過訴訟,並且沒有見到過調解書,很多簽字都是在2014年籤的。

曹某光因在(2012)商民初字第2009號案中是楊和石的擔保人,因此也成了被告,他在接受寧陵縣檢察院問詢時稱,他與馬某勇曾是初中校友,和李某是鄰居,楊梅英和石建國並沒有委託過他代理該案,是李某讓他籤的字。

宋某雪、滿某、陳某和羅某都是(2012)商梁民初字第1847號的原告,而據滿某、陳某和羅某在檢察院接受詢問時稱,她們3人從來沒有起訴過被告,並且也未見過商梁民初字第1847號卷宗中的借款借據,卷宗中顯示的調解筆錄以及調解協議中羅某、李某翔的簽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籤,其中羅某的簽名是該案書記員馬某軍代簽,二人均未到庭參加調解。

平臺法庭書記員馬某軍的供述與多位當事人問詢筆錄基本吻合。馬某軍還稱,由於他作為書記員不能獨立辦案,必須在案件中掛一個審判員的名字,所以他就在他辦理的這些案件中掛了孟某和孫某江的名字,但他並未將實際情況告知審判員。

平臺法庭審判員孟某也表示,掛他名字的兩個案件並非他親自審理的,而是書記員馬某軍找他籤的字。

2017年7月,商丘市檢察院對上述4起案件在商丘市中院進行了抗訴,商丘中院作出了重審的決定。

商丘中院在審理後認為,原審調解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商丘市梁園區法院經再審判決維持該民事調解書不當。

2018年4月9日,商丘市中院將4起案件全部作出了發回重審的裁定。

遺留問題待解

該案雖然有了眉目,但楊梅英還有一大堆問題待解。她說,因該案在當地影響大,而且持續了兩三年,給她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由於前期許多資金都是多方籌措的,許多債主看到她的案子遲遲沒有翻案的跡象後,紛紛上門討債並提出訴訟。

直至現在,楊梅英開發的近4萬平方米價值近2億元的回遷安置房和土地證仍被查封,近200多回遷戶仍在苦等回遷安置。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