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間經常互相借錢,也經常因為借錢的事發生糾紛。
如果借款方認為事先約定的利息過高,中途反悔,能否要求返還多支付的利息呢?
有這樣一個案例。
劉某向朋友曾某借款3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3%。
劉某向曾某償還了6個月利息5400元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項。
後曾某將劉某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借款本金及拖欠的11個月利息9900元。
而被告劉某卻辯稱,月利率3%違反了法律規定,不應支持,且原告曾某應返還多支付的利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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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告曾某要求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同時,被告劉某要求返還多支付的利息,也於法無據,同樣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返還原告曾某借款本金3萬元,並支付按2%計算的利息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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