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怎么理解?

质疑投诉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怎么理解?

质疑(异议)、投诉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给予供应商(投标人)的维权途径,如果供应商(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同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供应商质疑、投诉都要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也明确“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那么,实践中对“必要的证明材料”应该怎样理解呢?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要求供应商(投标人)提交的是“必要的证明材料”,至于这些材料能否有效证明质疑(异议)、投诉事项成立,需采购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质疑(异议)、投诉受理要求的是程序性证据,答复质疑(异议)、处理投诉要求的是实体性证据。事实上,程序性证据要求是供应商(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质疑(异议)、投诉成立的相关材料;实体性证据要求则是证据必须确凿。

毫无疑问,采购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监管部门是否受理质疑(异议)、投诉属于程序性审查,即查看供应商(投标人)提供的“必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质疑(异议)、投诉受理条件,而非“质疑(异议)、投诉有理,质疑(异议)、投诉成立”的实体性证明材料。

从法律精神看,实体性证明材料应该是采购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监管部门受理质疑(异议)、投诉后,经调查取证而掌握的证据,并依此作出驳回质疑(异议)、投诉或认定质疑(异议)、投诉事项成立的答复(处理)。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投标人)发现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证据比较困难,提出质疑(异议)、投诉时在客观上很难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除了依法公开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现场情况外,绝大多数采购过程信息是保密的,供应商(投标人)不可能都了解,更没有强制调查取证的权利。基于这些现实情况,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只要求供应商(投标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而非“有效的证明材料”。

负责答复质疑(异议)的采购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的监管部门,不能把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体系的规定看作尚方宝剑,将自己对质疑(异议)、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的职责转嫁给供应商(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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