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医疗侵权后如何通过医疗损害鉴定维权?

雨微风轻

现在也许是群众知识能力扩展了,也许是维权意识加强了,更多的是一些媒体为了吸引眼球的不当传播,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愈演愈烈,医疗纠纷也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突出案由,考虑医疗纠纷的特殊性,最高院已经在前几年通过了关于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对于常见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定了基本的法律程序。现在结合提问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回答。

在如何申请鉴定方面,患者可以自己单独申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机构认可即可,如果不认可就需要说明具体理由,由法院判断理由是否成立。更多的时候申请鉴定的机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即使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由法院推荐或者指定。鉴定机构主要是对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帮助查明一些案件事实,查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对于损害后果造成有多大的原因力,这些直接影响法院最后对责任的判断。在鉴定过程中各方当然需要积极配合,提供各自应该提供的病历等资料,如果一方有故意隐瞒,涂改甚至销毁重要的证明材料的,足以影响最终的审理结果的,推断一方具有过错。有了具体的鉴定结论后,法院一般可能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就鉴定意见进行详细解释,同时也可以就一些专门问题进行询问,这样基本就能比较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责任承担。在计算了受害人的损失数额后,结合鉴定结论划分各方的责任,法院审理的基本流程就结束了,判决书也基本出来了。


孤独1749

医疗损害责任地构成前提是有损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医疗行为过错是否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往往是争论的焦点。鉴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到医学方面,专业性极强,所以医疗损害过错鉴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产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后鉴定是必须进行的吗?


不能说每一个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都必须要鉴定。但是在医法汇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大数据报告中显示,患方在诉讼中拒绝进行鉴定,导致无法确认医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因果关系最终患方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以采信。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以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也就是说,双方共同委托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采信力较高。因此,建议患方通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而在司法鉴定中,病历是最为中重要的证据材料。当发生医疗纠纷之后,一定要及时复印并封存病历。复印客观病历要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医患双方共同存在主观性病历,在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案件中,医患双方还需要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发生医疗纠纷后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要理性合法维权,拒绝医闹,拒绝暴力伤医,协商或者是诉讼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