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傳播空姐遇害照片被刑事拘留,他們涉嫌什麼犯罪?

1.被刑拘的罪名是:侵犯公民信息罪

該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規定在《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構成本罪的相關重要構成要件是:侵犯的對象是公民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情節嚴重。

2.什麼是公民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中規定,“公民個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本案中,案件現場的照片,有被害人屍體的照片,屬於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當然,本案有個特殊之處,就是被害人已經死亡,其個人信息是否屬於本案侵犯的客體?這個問題有一定的爭議,但是在實踐中,不會有這麼多的糾結,不如本案中,嫌疑人故意傳播被害空姐遇害現場的照片,而被害人下體裸露的照片通過涉案的四人遭廣泛傳播,顯然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性質非常惡劣,給被害人近親屬造成了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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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體的侵犯行為是哪些?

本罪的具體侵犯行為主要是三種,即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而本案,就屬於一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提供”,是指將自己掌握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出售以外的方式提供給他人、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屬於一對一的“提供”;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實際是向社會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屬於一對“多”的“提供”。

3.是否屬於違規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何謂違規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現場勘驗、檢查人員應當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洩露現場信息”。

現場的警務輔助人員郝某利在專案組協助工作的便利,將接觸的案件現場照片私自傳播給朋友劉某和張某等人,很明顯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為。

4.是否屬於情節嚴重?

要構成本罪,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要求“情節嚴重”,因此不是所有的非法提供公民信息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

那情節嚴重是否有標準呢?

有,而且非常具體:

據兩高《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第五條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本案不符合)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本案不符合)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本案不符合)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本案不符合)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本案不符合)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本案還是不符合)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本案不符合)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本案不符合)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本案不符合)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有個很特殊的要點,就是四名嫌疑人傳播的照片只有個位數,完全沒有達到前面司法解釋所要求的數額標準。而司法解釋的第(十)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是兜底條款,本案適用的應當就是該兜底條款。當然,警方的入罪思維應該是輔警郝某作為警務輔助人員,在專案組協助工作期間獲得並傳播涉案照片,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更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此,本案其實有兩個一點,一是被害人已經死亡,其個人信息是否能作為侵犯公民信息罪的客體?二是本案是否真的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本案後續相信會有更多證據被依法公開,我們拭目以待,不排除改變罪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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