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提到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有什么区别?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条款分别采用了“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的不同表述,如何界定两者的范围?比如:一个工人在其工作的车间时没用出事,但在下班的途中却突发疾病去世。其突发疾病的地点到底是“工作场所”还是“工作岗位”呢?今天我就给大家说一说。

工伤保险中提到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有什么区别?

条例中有不同的表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从条例的整体规定来看,“工作场所”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工作岗位”。

”工作场所“一般指工作可能涉及的区域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区域。雇主所控制的区域范围,都可以称之为工作场所,就一般意义而言,将雇主的所有区域都确定为所有员工的”工作岗位“显然是不恰当,例如,门房、值班室通常是门卫和保安的工作岗位,如果认为这也是单位工人的工作岗位,恐怕没有人可以赞同。

工伤保险中提到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有什么区别?

工作车间是工作岗位

”工作岗位“通常是指员工履行自己的业务工作直接所处的区域。因此对于工人而言,其履行工人职责的直接区域--车间属于其工作岗位,车间以外很难认为是其的工作岗位。除了地域范围外,”工作岗位“不可以指”工作职位“,当工人在履行他作为工人的职责时,属于”在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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