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我的法律地位

隱名股東——我的法律地位

一、摘要

1、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是一種代持關係,法律保護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代持財產權益關係;

2、在公司及其他股東知情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法律關係情況下,可以確定隱名股東在公司的法律地位;反之,如不知情,則可以不予認定;

3、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不能對抗第三方;從這個角度而言,隱名股東相對於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永遠不具有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

4、隱名股東如果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投資者,則其股東法律地位及權益無法保障

二、隱名股東

之前談過股東代持問題。基於代持問題的闡述目的及重點不同,並總有朋友諮詢出資但不直接持有股權,如何確定其身份地位,為此,就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簡要闡述。

所謂隱名股東,指實際認購公司股權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公司名稱及工商登記中登記的卻是其他人為股東的投資者,及實際投資人或出資人;相對應,登記在冊的即為顯名股東,或名義股東。

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是一種代持關係,也可以理解為委託代理關係。

隱名股東的存在,很多為是為了規避法律或責任,原則上不應提倡。但實務中,隱名股東的存在是很常見,為此,基於實務,應區分對待代持問題,也需要區別對待隱名股東問題。

三、法律應保護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財產權益

一般而言,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都會存在協議約定,可簡單理解為代持協議。而代持協議的性質,與一般的債權債務契約、信託契約等無本質區別,應當適用公司法規定,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依法認定有效。

股權代持不同於一般的合同性質在於,股東具有一定的身份權益。原則上,代持雙方基於財產權益是可以量化的,從法律上也是可以裁決處理的。但基於股東的身份權所涉及的相關權益,法律無法明確保障。

簡單講,公司分配利潤分紅,名義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關於分紅問題,是可以明確的,如果顯名股東沒有遵守代持協議約定,隱名股東是可以依法追索的。但是,如果顯名股東沒有按照隱名股東意思對公司決議表決,在法律上,則很難保障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權益或決策權。

四、公司及其他股東知情下的隱名股東地位,可依法確認;反之,未必

如果公司及其他股東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並且因名股東也一直在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享受股東權益,則在隱名股東與公司及/或其他股東發生糾紛時,法律上應確認隱名股東的實際股東地位,保護其股東權益。

即使如此,隱名股東如需要依法登記為正式股東,也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反之,如果公司及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存在不知情,則法律上不應保護該隱名股東的股東地位。如果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存在代持協議,則應按照代持協議處理;如代持協議也不存在,隱名股東也為實際享有股東權益,則應按照一般的借貸關係處理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關係。

由此,從公司內部,因名股東具有股東法律地位,應當具有一定的條件。

五、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依法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三人與公司的交易,是基於對於對公司法律主體的基本信賴,公司的工商登記已依法具有了公示性。公司是否存在隱名股東,對於與公司發生交易的第三人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也不需要了解。無論公司及其他股東是否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及隱名股東是否已經實際行使股東權利並享有股東權益,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都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從這個角度而言,隱名股東相對於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永遠不具有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

六、隱名股東如果屬於法律明確禁止的投資者,則其股東法律地位及權益無法保障

如果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代持關係存在法定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則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自始不存在。對於無效或撤銷的法律後果,對於關係雙方,可以回覆的初始狀態。

即使代持協議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但隱名股東規避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同樣不能保障。簡單講,依法不應成為股東的主體(參見之前文章:股東主體資格),如現役軍人、特定的公務員及相關主體等。

七、如何保障代持關係的穩定性

如何有效保障隱名股東的合法地位及權益?參見之前文章,“股權代持——一代恩怨”。簡單提示,可以不可撤銷的翻委託形式操作。

以上,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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