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決議無效與撤銷

公司治理:決議無效與撤銷

一、摘要

1、決議無效: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1)法律、2)行政法規的無效;

2、決議可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1)法律、2)行政法規或3)公司章程的,或4)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自決議作出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二、決議無效

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無效的情形,主要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主要指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依法制定的法律規範;法規主要指國務院作為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依法發佈的規範、條例、規定、辦法等。

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不能以個人意志予以變更或排除適用的規範,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作為或不作為。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決議內容無效,是無條件的無效,不存在救濟或實效問題。

實務中,除了法律及行政法規外,違反最高院、最高檢及其他國家部委規章的,或違反地方法規、規定的,同樣存在無效的可能。原則上,除了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外,其他規定都屬於下位法,不應當對抗法律規定的,但是時現實和無奈。

三、決議可撤銷

1、決議可撤銷分為以下情形

1)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違反公司章程的;

2)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違反公司章程的;

4)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

2、救濟方式

1)一旦構成決議可撤銷,則權利人股東可自作出決議之日起60日內,依法訴請法院撤銷決議。

但是,為了防止股東濫用訴權影響到公司的正常治理,公司可要求提起撤銷訴訟的股東提供擔保。

2)就務實而言,如果只是因召集程序、表決方式而主張撤銷決議,其實沒有實質意義。但是,實務中因此提起撤銷,往往是一種策略、博弈,也是爭取時間和機會。

如果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撤銷當然是必要的。因為公司章程,是股東大家共同指定的遊戲規則,違反章程就可能意味著股東權益包括實體權益及程序權益的侵犯。實務中,公司章程的規定,有時是直接關乎股東的切身利益的。但公司章程屬於公司自行制定,法律不做干涉,但法律賦予了可撤銷的權利。

3)這裡規定的60日的期限,不同於訴訟時效,也不同於除斥期間,有待逾法律的明確。不過,實務中,如果超過60日的期限,原則上法院應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三、決議無效之訴的提起,是不附帶條件的;決議撤銷之訴的提起,是附條件、附期限的。經法院確認無效或撤銷的決議,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法院也可以依法強制變更登記。

四、隨著股權投資的常態化,股權投資已滲透到各領域行業,因股權引發的權益也必將增多,而決議無效及撤銷之訴將會逐漸增多。實務中,撤銷或無效之訴的提起,更多的是一種策略或籌碼。

五、實務問題思考

基於《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我們是否可以思考以下問題。

超過51%或67%股權及表決權的大股東,不執行通知程序,直接自行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議,會議也不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也不知道該股東會的召開,也沒有在法定的60日內訴請撤銷,這樣的股東會是否有效?法律上如何認定?是屬於著急程序問題?還是屬於表決方式問題?是否涉及決議內容問題?

筆者觀點,應當認定這樣的決議無效。

為什麼?雖然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這裡有一個基本的前提,就是股東會、董事會構成或組成必須是以合法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這個基礎,談該條款的規定就沒有意義。

  1. 決議無效: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1)法律、2)行政法規的無效;

  2. 決議可撤銷: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1)法律、2)行政法規或3)公司章程的、或4)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自決議作出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決議無效之訴的提起,是不附帶條件的;決議撤銷之訴的提起,是附條件、附期限的。實務中,撤銷或無效之訴的提起,更多的是一種策略或籌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