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法院判決有期限嗎?

jinlong-lin

當然有的啊。沒完沒了怎麼行。

下面把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一審簡易程序和第二審分別說一說昂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以後兩個月以內宣判,最多不能超過三個月。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

1.被告犯的事兒比較大,有可能判到死刑

2.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

3.交通不方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5.被告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6.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簡單粗暴的總結一下,就是不好辦的案件,上級院批准以後可以延長三個月。

要是情況特殊還得延長的話就得往最高法報批了。

你以為這就是全部了嗎?並不是。


法庭在審理的過程中,還可能會出現延期審理的情況,比如:

1.需要有新的證人到庭,需要調取新的物證或者重新鑑定之類的

2.檢察官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得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而且,重點來了~補充偵查完案子回到法院以後,申限重新計算,聽起來很厲害有木有)

3.申請回避不能審判的……被告突然發現法官是被害人的二大爺啊,好害怕啊必須申請回避啊~

這回應該差不多了吧~NO~NO~NO~還有一個詞兒叫做中止審理

比如被告病的很嚴重根本沒法出庭啊,比如被告人跑掉了~是的跑掉了~

這時候案件沒法繼續審理那就中止審理,原因消失後被告康復了或者被抓回來了,那就恢復審理,中止的這段時間不算在申限裡面。


二、簡易程序

簡單的說呢簡易程序就是案情簡單清晰所以程序從簡。法院受理以後20天以內審結。如果有可能判到超過三年以上,可以延長到一個半月。

如果,我是說如果,審著審著發現這案子裡面事兒挺多啊不宜用簡易程序了,那就回到普通程序,重新審,嗯。

三、二審

被告不服是要上訴的啊,檢察院有意見也是會抗訴的啊,於是就二審了。

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二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以後兩個月以內審結。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的:

1.被告犯的事兒比較大,有可能判到死刑

2.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

3.交通不方便的偏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案件

5.被告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6.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呃,沒錯,就是之前一審提到過的這六種情形~上級院批准以後可以延長兩個月。特殊情況還要延長也是需要報最高法批。

至於最高法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的審限嘛,你猜怎麼著,由最高法決定,對,最高法自己定。原因可能是到了最高法的案子,複雜程度可能已經無法用期限來束縛了吧,一定是這樣。

先嘮叨這麼多,不當之處歡迎指正~


阿歪歪且徐行

我國的刑事公訴一審案件,一般是在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是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或者一些明確規定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還可以再延長就不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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