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開除長期請病假,無法正常工作的員工?

東友律師事務所

1、按照你的描述,無法正常工作,說明病假是真實的;

2、真實病假即使長期也是不能開除的;

而且根據相關規定,員工根據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特殊疾病,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長醫療期。這種情況下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也需要延長到醫療期滿的;即使最後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的,公司也必須支付不低於6個月的醫療補助金。

3、根據各個地方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是需要發放工資和繳交社保等費用的。

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也就是說深圳用人單位可以在標準工資的60%至100%之間確定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並且按照目前的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每天75元(2130元×80%÷21.75天)。

21.75天是《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員工正常情況下每個月的計薪天數,2130元是深圳目前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的發放比例是根據工作年限來計算或者協商的,各個地方的規定稍有差異。

說明:

1、這是一種人性化的法律制度設計,充分考慮了患病員工因為患病不能正常工作帶來的經濟方面的影響和壓力,工資應予遵守;

2、如果出現虛報長期病假或者以長期病假名義從事其他正常工作的,公司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或者付諸法律;

3、類似情況最好能夠協商解決,照顧員工的實際困難,也協商公司存在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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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雖然該員工病假期間可以只發放病假工資,但公司認為員工沒有提供勞動,公司卻仍要向該員工支付病假工資,並承擔社保,大大加重了公司的負擔,於是想以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請假程序、按照曠工處理為由辭退該員工。

公司的想法能夠實現嗎?


【分析】

一、因病休假是員工的法定權利,員工在醫療期內休病假提供了病假材料,雖然未獲得領導簽字,不宜按照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進行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請病假需經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但此規定屬於程序性要求。患病屬於個人無法控制的情況,如沒有領導簽字就不能休病假,客觀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二、員工醫療期滿後符合法定情形時,公司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如該員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其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公司按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需要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如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擇一處理: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除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外,員工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資標準支付從解除勞動合同到通知員工正式返工期間(由於員工原因未能提供勞動的除外)的勞動報酬,這意味著仲裁或者訴訟期間,公司仍需向員工支付工資。

2、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支付賠償金。

四、如員工採取虛構病假事由、偽造病假材料等手續騙休病假的,公司可以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該案件的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結果均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令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後經北京高院再審,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的平等和相互尊重,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有悖相互尊重和信任,導致勞動合同失去繼續履行的基礎,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最終確認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因此,如員工違反誠信原則,病假期間從事其他與養病無關的活動,或者虛構病假事由、偽造病假材料等手續騙休病假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東友律師事務所

這個問題我太想答了。標準答案是不能開除。但是!但是!但是!同樣無法開除長期泡病假的員工!手裡正好有一個真實案例,還沒解決呢,僅供大家參考。

看企業遇到這種無賴員工有多被動吧!

這段時間正好了解到美國勞動法律關於辭退員工的相關規定。一句話,公司可以隨時炒你魷魚,你也可以隨時炒公司魷魚,法律沒有規定任何補償金。

羨慕嫉妒恨。

哦,順便說下,這個員工後續如有下文,我再更新。


職場三原色

中國勞動體制的改革就是打破了大鍋飯,多少人下崗, 在最開始都難以接受吧?

但是你看看現在,如果當年不實行打破大鍋飯的方法, 今天哪有這幾年突飛猛進的發展, 僅僅用了十年時間就超越了其他歐美髮展中國家30年的歷程。如果中國現在還停留在在上世紀50年代,那麼,在工作中“幹好幹壞一個樣,干與不幹人人有份”的現象會阻礙中國高速度的發展和人才的流失, 不能激發創業者的激情和慾望。更不可能有今天在國際地位舉足輕重的輝煌!


再看看今天, 下崗和開除是不是家常便飯一樣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現在人已經覺得這是很正常的事情了, 只有壓力才會產生動力!只有激情和動力才能產生史無空前的效應!

所以, 一個國家是如此, 企業也一樣。就像一個200多斤的胖子, 不甩掉多餘的贅肉, 想去參加馬拉松的話, 沒跑出一半就累死了一樣的道理。

你在老闆的位置, 也不會長期養著一個請病假的人, 話說回來了:嘿 , 這裡不是養老院, 也不是託兒所, 就是的話, 也要交付費用的,不是不近人情, 是你太無能就要被淘汰。而不是讓寄生蟲啃噬公司的漏洞。

根據主題答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在醫療期滿後合法解除,住院期間支付病假工資。辭退後給經濟補償金,額度是工作滿一年給一個月工資。

同樣還有那些情況下, 用人單位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1:惡意使用病假或者莫須有的藉口無限期請假不上班者。(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2:工作中怠慢懈怠不予配合者,警告無效可以考慮解除合同!

3:長期遲到早退無視公司規章制度者,請走。。。用不起這樣的大爺人物!

4:領導和上級安排的人物總是拖延,不聽從上級安排服從分配者,估計可以走人了。。。

同樣, 用人單位無辜裁員和其他情況辭退不在本次討論的話題, 略過!

當然也不排除另外一種可能:

  1. 就是為公司做出綽約貢獻的員工,或者替公司挽回巨大損失的功臣, 而落下病苦的員工, 這種功臣本人認為不能開除,在公司有能力的情況下。

  2. 工作年限長達15年以上,有權利享受公司的養老補貼和退休金。

今天也是這個問答中提到的普遍用人單位頭疼的的問題,當然還有很多細小和分歧的問題都要以客觀的對待,其實這樣的勞務糾紛很多出現在事業單位和國企,真正的私人企業和外企很少出現這種情況的,因為各項公司制度是公司自己制定的,但是都是按照勞動法的要求, 也無可非議。員工對這些企業也比較盡職。因為沒有國企優厚舒適的福利可享受!

簡單的闡述個人對職場的一些建議, 歡迎點評和提出好的建議!工作愉快!


上師壇城

每個企業都有自己的員工守則,上面規定了企業的規章制度、薪酬福利等。大部分的員工都會自覺地遵守企業的員工守則,但總是有那麼一些員工,三天打魚兩天曬網,經常請病假,公司能否開除員工呢?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並且醫療期在使用上是累計計算的,而不是循環使用。

有病假一般很難開除,開除通常也不合法

1.如果勞動者患病仍然處在醫療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或是其他理由辭退員工;

2.如果勞動者患病而醫療期已滿,也只有在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合法開除員工的情況

《勞動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職場律師說

一,工傷的情況,這個比較複雜,如果是工傷,公司無法開除該員工,開除會有各種麻煩,哪怕是應該可以開除的情況下,所以一般大點的公司不會去沾這種麻煩的,就隨員工自己。

二,長期病假,按勞動法規定,具體條款需要自查,工作多少年,可以長期病假多長時間,而且如果員工真的是大並,一般公司也不會做的太絕,一到時間就去解除勞動合同。除非是有欺騙性質的病假,公司絕不手軟的。

所以沒事別以這個病那個病的理由亂請假,給公司一個不好的印象,以後真的要病了,反而公司會認為你是裝的,而且不對你有什麼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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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醫療期法律依據:為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勞動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醫療期限的規定,制定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二:醫療期時間劃分:醫療期的時間則是根據員工參加工作的時間來確定,具體如下:所以,處於醫療期的員工最長可以請兩年時間的病假呢,前提是滿足以上工作年限,企業職工在患病面臨辭退的情況下要敢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醫療期內可以辭退員工的情況:職工非因工緻殘的情形虛要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五級至十級則不可解除。醫療期滿員工未治癒的,企業則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應的補償金則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員工長期請病假的情況需要結合員工參加工作年限,醫療期時間以及員工病情程度進行差別分析,企業管理人員要嚴格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HR學院

這個我們企業操作過。

病假不是無限期請假的,是有期限的。

第一:病假是有醫療期的,醫療期滿可以解除,需要給予補償金。

第二:如果員工病假造假,公司可以開除,而且不需要賠償。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第3條規定,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

3.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不能從事工作,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正義的HR規劃者

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說直接開除那是有點扯。畢竟勞動法還是偏向於弱者的,作為公司管理者要學會用人之道。不要以為人家給你打工就隨意派遣!鬧到仲裁最多是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也要給員工按勞動法進行補償。別以為自己制定那些企業規定可以大過法律,要是那樣顧主直接制定白乾得了。對於勞動糾紛管理者一定記住大事化小,不然遇到懂法的員工你會很尷尬的。國內法律對於僱傭方已經很寬容了!


七個隆冬123

公司的規章制度不能和和法律相牴觸,病假是職工患病需要休息的證明,公司領導是否批准不是法定條件,只要病假證明是真實的,公司就無理由開除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支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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