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欣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的起點如何確定

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但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的起始時間。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在審理中,是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還是從定殘之日起計算,存在一定的爭議。

塗欣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的起點如何確定

案情介紹

2015年7月13日,歐陽建輝駕駛一大中型拖拉機,從三臺縣蘆溪鎮方向往三臺縣光明沙場方向行駛,行駛至事故地點,與劉榮停放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又與劉榮相掛,造成劉榮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2016年5月27日,劉榮又因右踝部骨折術未逾入院,於2016年6月7日出院,期間共產生醫療費25658.13元。出院時醫囑:繼續休養,門診隨訪,根據隨訪情況指導調整支架以及決定何時取出外支架。

2017年1月22日,綿陽維益司法鑑定中心作出法醫學鑑定意見書,鑑定:劉榮車禍中所致損傷傷殘等級為十級,併產生鑑定費700元。同時,劉榮為主張自己權利,支付病例等資料複印費203元。

2017年2月20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涪城支公司申請對原告劉榮的傷殘等級和誤工、護理時間進行重新鑑定,2017年3月22日,由原告劉榮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涪城支公司共同選定的鑑定機構四川民生法醫學司法鑑定所作出法醫學鑑定意見書:1.被鑑定人劉榮因交通事故受傷,其傷殘程度評定為X(十)級傷殘;2.被鑑定人劉榮因交通事故受傷,建議其誤工時間評定為251天,護理時間評定為221天為宜。

2015年8月11日,三臺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於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歐陽建輝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榮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

另查明:被告歐陽建輝駕駛其本人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機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涪城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商業險金額為50000元,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事發後,被告歐陽建輝為原告劉榮墊支了18500元醫療費。

再查明,原告劉榮父母共育有三個子女,原告劉榮與其父母劉志國(生於1947年5月19日)、王曲芳(生於1949年5月13日)均系非農業家庭戶。劉志國、王曲芳在當地工業園區開發建設徵地後已辦理農轉非且領取養老社保金120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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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它是以殘疾賠償金的存在為前提,故兩者的起算時間應保持同一性,均從定殘之日起計算。

裁判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綿陽市涪城支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向原告劉榮賠償因交通事故致其受傷的經濟損失費161274.60元。

二、由被告歐陽建輝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向原告劉榮賠償因交通事故致其受傷的經濟損失費30305.43元。

三、駁回原告劉榮的其它訴訟請求。

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

本案看似普通,而且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在判決責任承擔上應該沒有問題,但是在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起始時間卻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因為事故發生之日起,扶養人就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而其仍應扶養父母;《解釋》中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從定殘之日起,卻沒有明確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從什麼時候開始起算,應從有利於傷者的原則來計算,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參照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從定殘之日起計算。因為定殘才能確定傷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程度,傷殘鑑定報告沒有溯及力;傷者主張的誤工費可從事故發生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如仍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可能存在重複計算。

01

第一,符合立法的價值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一個整體的處理人身損害的解釋,法條之間應環環相扣。

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對殘疾賠償金明確規定從定殘之日起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財產損失。

同樣的,被扶養人物的生活費,也是一種財產損失,是依附於殘疾賠償金而存在的。根據法律的同一性原則,被扶養人的計算起始應該與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起始時間相同。這樣有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符合立法的精神。

02

第二,防止重複計算當事人的損失。

《最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誤工費是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診治以恢復健康,無法正常參加工作或從事日常經營活動,因此造成的經濟收入減少,由負有責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標準對該項減少的收入給予賠償。誤工費即補償受害者收入的減少,假使事故未發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來盡扶養義務。

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誤工費損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發生之日起至評殘之日的損失,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也就應從評殘之日起計算。

03

第三,定殘之日起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是依據傷殘鑑定報告,而從事故之日起計算沒有依據,也不具有操作性。

傷殘鑑定是受害人民事救濟、要求賠償的依據,但是此鑑定報告不具有溯及力。退一步講,如果被扶養人生活費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那麼如果傷殘鑑定結果未出來,或當事人在傷殘鑑定前來主張,那麼法院將沒有賠償標準作為依據來計算,這會導致不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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