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把業主家的假酒偷喝後死亡,被偷的業主要負責嗎?

銀河裡的浮萍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小偷真是一個高危職業,偷東西時有被業主家狗咬死的,有地板太滑摔死的,有煤氣洩漏燻死的,甚至還有偷喝業主家的假酒被毒死的,可謂是“花樣作死”~

那麼,問題來了,偷東西罪不至死,小偷喝了假酒死亡,應當誰承擔責任?

首先,小偷自己應當承擔責任,且其已經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這位小偷真是作死,手腳不乾淨也就罷了,嘴也不老實。俗話說的好“病從口入,禍從口出”,別人家的酒怎麼能隨便入口。這下可好,東西沒偷成,還搭上了一條性命。

其次,假酒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責任。

某種意義上,小偷救了業主一命,若不是其“以身試酒”,就該輪到業主嗝屁了。無論是誰喝的假酒,假酒的生產者應當承擔違法甚至犯罪的責任;銷售者不知情可能免責,但通常會先承擔責任,再由其追究生產者的責任。

在刑法層面,假酒致人死亡可能構成《刑法》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要責任人將被判處最高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還會被並處罰金。

在民法層面,生產銷售假酒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生產者或銷售者將被處以“退一罰十”,若假酒造成人身傷害的,還需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再次,業主是否需要就小偷死亡擔責呢?

反過來想想,若業主要擔責,意味著,誰TM還敢買瓶酒放在家裡?或者,買了酒得先“以身試酒”,確保萬一小偷來喝不會出問題。

言歸正傳,業主不可能預見小偷來自己家偷東西,更不可能預見小偷這麼不職業,偷東西的時候還會順便喝酒,因此業主對小偷的死亡無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故意;而客觀上,業主也沒有實施任何侵犯小偷生命權的行為,所以業主對小偷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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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耗子

業主沒有責任。現僅就小偷死亡的原因,郭廣吉律師說說自己的看法:

一、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犯罪,即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業主顯然是不會知道有人會來他家裡盜竊的,否則,他就會採取措施進行防範,小偷也就不能進門了,更不會找到酒喝。所以,業主不會有希望或者放任小偷去偷喝自己家酒的主觀故意,這樣業主不會涉嫌故意犯罪;

我國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要說業主能夠預見到小偷來家裡都不現實,誰又能預見到自己會被偷?預見到了還會被偷嗎。連小偷來家裡都不能預見,那小偷偷喝自己家裡的酒就更沒法預見了;如果非要說業主應該預見到小偷會來家裡而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這樣的想法根據又在哪裡呢?家裡是自己的領地,他怎麼能知道今天會有小偷來?所以,說已經預見到小偷來,那就更說不通了,知道小偷來,業主還不早報警了嗎。這樣看來,業主也不會涉嫌過失犯罪。

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我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損害後果,叫做不可抗力;

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損害後果,叫做意外事件。

題主所提業主的行為就是在家裡放了一瓶酒,這個行為與小偷的死亡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之所以扯上點了關係,是因為小偷的盜竊行為所致,而不是業主的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

所以,小偷的死亡定性為意外事件為妥。


郭廣吉律師

就先問一句:這個房子死人了,成了凶宅,房主的損失誰來賠?原本二百萬的房子,現在成“凶宅”了,誰來賠償?我們不首先思考房主因此受到的巨大損失,反而顧慮起了‘要不要承擔責任’,這是不是悲哀?這才是我們最值得反思的。



前一段有“小偷偷東西,被業主家的狗咬死了,又有因房主家地滑,摔死了,現在又來個了,業主家喝酒,喝死了”,這業主都快成為“高危職業了”



小偷偷東西還有理有據了,業主的權益反而沒有人關心了,房主好不容易花一輩子的艱辛賺來的錢,買了個房子,好嘛,你偷東西,喝人家的酒,死了,房子一下子成‘凶宅了’房價降一半,你說房主一家人怎麼住?怎麼過呀,還要擔心給補償,這“碰瓷”都追家裡來了?



地滑的摔死後,所有房主家都貼上了“致小偷,小心地滑,後果自負”;這回是不是還得貼上:家裡酒真假不知,請謹慎飲用,後果自負。房主也是操碎了心了。


我們的財產是不是有保護權,是優先思考好人的財產損失,還是為壞人的惡意入室,可能引發入室搶劫或更嚴重的事而開脫?我們好人怕了,這才是關鍵,越想越可嘆。



問這個問題的你是“職業”嗎?還說什麼:“應該是法律的擦邊球,房主會說這酒,我也不知道是假酒”,這是不多麼的可惡的無知人才能說出這種混話?


你家房子願意成‘凶宅’嗎?你家人願意天天住在“凶宅”裡嗎?沒什麼可說的,死的就該死……。活著的,繼續忍著過吧……




孫洪鶴

這個挺像我參加司法考試的題目,答案當然是不需要負責任的,下面我來論證一下。

無論是要業主承擔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前提都是要業主主觀上有過錯

我們先來看損害結果,損害結果有了,就是小偷死亡,這個就屬於法律上的損害結果。

再次,我們來看業主有沒有給過錯。當然沒有過錯,先不說業主並不清楚這瓶是假酒,即使業主知道,把假酒放在自己的家是沒有任何過錯的,而且還是晚上封閉的空間裡,就更談不上過錯了,而小偷自己入戶盜竊,偷了假酒喝而死亡,這個就是自作孽不可活了,與業主無關。

那業主什麼情況下需要對假酒害死人承擔責任?

舉個例子,如果業主明知道這瓶是假酒,可能會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原本是打算把它扔掉的,結果家裡來了客人,他沒來得及把酒放好,導致客人誤飲,結果客人發生了傷亡,這個時候業主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那最後讓大家來討論一下,如果小偷的家屬起訴生產假酒的廠家,要求他們賠償,你們認為廠家需不需要賠償呢?


李欽宇

小偷偷東西,把業主家的酒喝了...結果呢這酒剛好是一瓶假酒,小偷沒控制住多喝了點,不小心喝死了..這個算不算業主的責任?

要我說小偷來偷東西,本就是違法的事,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自己死了業主都不用擔責任!但是現實生活中小偷意外死亡業主是不是真的沒責任?

在說這事之前咱先給各位講個案例

小偷去某住宅偷東西,翻過院牆被主人養的藏獒給咬死了,最後這狗主人還是要賠償小偷家人一筆費用、喪葬費、小偷老人贍養費已經撫養小孩的費用..

法院判決依據:小偷的死與藏獒有直接因果關係,主人養藏獒的目的就是看家護院,對抵抗外來非法入侵有間接故意,把小偷咬死屬於防衛過當。

不過題主這個喝假酒應該不算在內

  • 1、主人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是假酒。

  • 2、小偷自己喝的,並沒有人強迫他。

  • 3、不能處處包庇小偷..讓他們越來越猖狂。

我發現一個問題,現在小偷來你家偷東西,你還要小心點伺候著。

不能嚇到他,不然他摔倒了或跳樓了出了事你要負責的。

還要期望他偷了東西出門的時候平平安安,千萬別出事,因為出了事也要負責。

所以以後家裡來了小偷記得酒要買真酒、煙要買好煙,別嚇他。


草根大熊

首先說明這個小偷估計是最悲催的小偷,同時也是一名酒鬼!再說,這業主當然不需要負法律責任!

誰家願意收藏假酒,還不是不知道這瓶酒是假的嗎。要知道是假酒,估計早扔了。估計藏家有兩種心態,一種是你活該,偷了我的酒還沒找你算賬呢,罪有應得!另一種是幸虧被小偷偷喝了,要是自己喝了或者在家招待客人了,那最後受傷害的是自己,甚至家人親朋好友,感謝小偷!


至於藏家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原因

第一,藏家並不知道收藏是假酒。至於酒的來歷,究竟是自己購買還是別人贈送,藏家當然心理最清楚。只不過,他直到酒被偷了並且被喝了致死了,才知道是假酒。他本人也應該是受害者,只不過自己的受害還沒有造成後果。

第二,藏家沒有主觀故意致他人死亡。藏家的酒是放在自己家中被小偷偷走的,既然是偷盜行為,那隻能由小偷對偷盜行為和由此引起的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三,小偷大量飲用假酒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我的天,這名小偷應該是名副其實的酒鬼,是典型的見到"好酒"不要命的那種。居然能一口氣喝了一瓶白酒,就算不是假酒,也會醉的差不多啊。這智商和酒量確實不敢恭維,但膽量確實可以。

第四,藏家也可以追究相關人的責任。如果是從市場購買,藏家可以憑藉購物小票或發票等相關證據,追究商家和生產廠家的相關法律責任。或者,也可以根據酒的購買價格和收藏價值,來追究小偷的相關法律責任。當然,畢竟已經造成小偷死亡,一般不會去追究。

■最後提醒大家,購酒一定要到正規市場,不義之酒一定不要喝!


章醫辦小秘書

1、產品責任,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因其製造、銷售的有缺陷的產品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

2、高度危險作業,指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

3、環境汙染致人損害

4、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指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

5、動物致人損害,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但是動物園飼養的除外。

過錯判斷:

至於對於是否具有過錯的判斷,主要是考慮以下兩點:

第一,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義務。例如法律對某一特定領域規定了行為標準,行為人若違反了這些標準,就具有過失;

第二,行為人是否違反了一個合理人的注意義務。合理性的注意義務主要是指多數人在特定情況下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

問題解析:

回到問題,小偷把業主家的假酒偷喝後死亡。


葉律師

沒有任何責任。其實每一個業主的門上都掛著一行字:“私人領地,非請勿入,擅闖者責任自負!”這些字一般人看不見,但法律卻看地清清楚楚。

承擔責任只可能因為三個原由: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未履行法定或約定義務、存在過錯。

本案上業主不承擔責任因為以下三點:

1、私人領地行為自由,業主在家存放假酒不違反法律規定,

人的自由程度和注意義務因場合的不同而有明顯區分。在公共場合,我們必須嚴謹慎重,法律禁止個人行為對其它公眾造成危險和誤導,我們有義務保證自己的行為不具有危險性和危害性,哪怕並非吾願而因對方的過失造成了傷害,我們都難辭其咎。比如你不能在廣場上放一瓶假酒,因為放置假酒本身具有危險性,而且不能排除其它人一定不誤飲。

而在私人場所,則行為自由,後果自負。行為人有權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從事危險和危害行為,若出現不利後果,風險自擔。這就比如你非要自殘、自殺、自燒財物,只要沒威脅到別人,那是你的權利,無人干涉。

家系私人領地,無論出於過失還是故意,業主都有權在家裡存放假酒。君不見在家裡存放農藥的農民比比皆是。所以,業主本人不因存放假酒承擔責任。

2、業主對非法闖入者沒有安全保障義務。

任何責任的產生在某種程度上都源於義務的不履行。業主承擔責任的前提必須建立在對非法闖入的小偷人生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業主可能有這個義務嗎?

3、業主對小偷喝假酒致死沒有過錯。

過錯源於故意或過失,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業主肯定沒有讓小偷喝假酒致死的故意,因為其有權在家中存放假酒且根本沒有義務預防小偷進入誤飲,所以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過失。因此,在小偷喝酒致死問題上沒有過錯。

綜上,無論在法律禁止規定、義務、過錯層面,業主都沒有責任。


胡延美律師

觀點:業主無責,但是這種“司考題”討論意義不大,畢竟並不貼合實際生活。

首先負責任,無非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但是無論哪一種責任,其前提是業主存在過錯,才能成立,否則的話難以要求業主承擔任何責任。畢竟這種案件背後牽扯到小偷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盜竊的事實,本身小偷侵犯法益在先,誰也沒有義務為小偷盜竊的物品安全性提供保障。

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案件當中,分為兩種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結合題目的說法來看,顯然那一瓶假酒業主會說自己並不知情,而且也並沒有證據能證明業主知情的情況下,這種假酒的風險本身如果小偷不進入失主家中實施盜竊行為的話,根本不可能會面對這種風險,而是以為盜竊之後將風險自願加於自己身上,這一點來說,失主不存在過失,更不存在主觀故意犯罪的目的。

所以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說,這個應當不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據此參照對比的話可以知道,小偷死亡確實是危害結果,而且也確實與假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主要問題是失主是否存在過錯?

筆者認為失主不存在過錯,首先小偷侵入失主的房屋已經首先侵害了失主的權益,其次盜竊的酒雖然是假酒,但是畢竟也是有價值的,所以相反這一點來說,小偷還是侵害了失主的權益。失主即使明知是假酒的情況下,也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因為假酒的擺放處在自己的家中,按照常理來說,即使有風險也僅僅是失主本人及其家人有風險,這種風險本身與小偷之間並不存在關聯性,故而失主並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小偷的家屬可以考慮要求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人承擔責任。


麋鹿說法

被偷的業主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方面,被偷的業主無論從居住環境、個人主觀過錯、行為性質角度都是不用承擔責任:

第一,居住環境屬於個人居住自由,不容侵犯!

小偷通過非法途徑,未經業主同意進入業主的家裡,這在行為上已經侵犯公民居住權利,非法侵入住宅已經超越刑事法律邊緣,是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小偷從一開始就存在過錯!

第二,個人主觀方面無法意識到這樣的事情發生!

家裡存放假酒,這是業主的個人選擇,並沒有利用假酒去做違法犯罪行為,小偷喝假酒應該來說剛開始沒有意識到是假酒,在小偷主觀意識裡,就是要盜竊業主的個人財產。


另外,在業主的主觀意識裡,他沒有意識到小偷會關顧他家,因此不存在故意的主觀想法,而且小偷也沒有對業主打招呼,根本不會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這根本就是一起意外事件!

第三,從行為性質上,小偷要承擔後果

我們不能從小偷被喝死處於什麼地方,我們要看到造成這樣的結果是什麼樣的行為引起:

小偷盜竊公民個人財產之後,處置公民的個人財產是小偷自擔後果的情形,業主也不想看到這樣的結果發生,但小偷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希望看到解答的小偷能夠及時回頭是岸,畢竟自己做過的事情遲早是要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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