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案例前言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一十六,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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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且要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標籤:行政強制措施|陳述權|申辯權

案情簡介:2013年10月28日,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溧水區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告知潘某其房屋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屬於違法建設。同年10月31日溧水區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11月4日溧水區城管局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11月7日溧水區城管局作出《強制拆除公告》,限潘某三日內拆除涉案建築,逾期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11月7日溧水區城管局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潘某收到《強制執行決定書》後向溧水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2014年2月13日作出複議決定,維持了《強制執行決定書》。後潘某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強制執行決定書》。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中,溧水區城管局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作出涉案《強制執行決定書》之前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或曾告知當事人有陳述權、申辯權,故溧水區城管局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書》程序違法,剝奪了當事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予以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溧水區城管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實務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即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否則屬於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陳述或者申辯權利。

案例索引: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行終字第357號“上訴人潘龍強與被上訴人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決定一案”,見《上訴人潘龍強與被上訴人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決定一案的行政判決書》(審判長陸俊騑,審判員洪彥,代理審判員周磊),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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