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會館保存,幼兒園為何反被強拆?

都說,小朋友是祖國的花朵。不幸的是,花朵遇上了強拆。近日,又一起幼兒園強拆案開庭。

故事緣起於2017年最後一天,某縣政府向李某下達《行政強制拆除公告》,認定李某建立的幼兒園為違法建築,需三日內日自行拆除。

三日後,李某投資1300多萬,佔地6600多平方米的幼兒園,被6臺挖掘機,耗時三天兩夜,冒雪強制拆除。拆除後,廢墟隨即被大雪掩蓋。

溫泉會館保存,幼兒園為何反被強拆?

而據民辦教育者反映,同在違建名單的農貿市場和溫泉會所卻沒有被強拆。此情況在縣國土局一工作人員處得到了回應,其稱,“現在正在給這家會館補辦手續,我知道其中一個原因是因為政府出於改善人居環境的考慮保留了。至於怎麼改善,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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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違建,為何同違不同命

我們通常喜歡用繩之以法,來說明相同的事情用相同的標準去衡量。但為何會出現同是違建,一個在大雪之下被強拆,一個在溫泉之內歌舞昇平呢?

是因花朵柔弱易堪折,還是因為會館朱門樓臺高?凡此種種,不一而足。我們可以做的只有訴諸法律,以法繩之。

一看認定主體。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六十五條之規定,對於城市規劃區之內的違法建築,認定主體應為縣級以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於鄉村規劃區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認定。

二看執法方式。除了強制拆除,還可以限期改正、補全手續、予以罰款等。如在此次違法建築強拆中,同為違法建築的溫泉會館就沒有被強拆,而是本著所謂改善人居環境的理念去補手續去了。

三看時效。《城鄉規劃法》實施於2008年,對於2008年以前,未取得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宜根據《城鄉規劃法》認定為違建。對違法建築的抗辯還有很多,就不一一列舉。

講完法理,就要講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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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強拆,是不是需要更多的人文與法治光環

常言道,法理不外乎人情。

法律是為了保障我們更好地生活,我們不能棄立法目的於不顧,為了執法而執法。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再看此次強拆,6臺挖掘機冒著風雪連續三天兩夜,將幼兒園夷為平地。此時,執法的人員有沒有想過,他們在怎樣對待祖國的花朵,這些幼兒園的小朋友將何去何從。

《行政強制法》所彰顯的人文關懷,在此次強拆中蕩然無存。我們只看到了滿眼的風雪和廢墟,沒有看到一處綻放的花朵。

法律需要得到良好的執行,人文關懷亦要得到充分的彰顯。如果僅僅是因為相關手續的缺失,為什麼我們不能通過補辦手續,繳納罰款來替代強制拆除呢?

即使非拆不可,我們為什麼又非要那麼著急,不能保障幼兒園方面陳述、申辯、聽證、複議與訴訟的權利呢?

在強拆之前,為什麼我們不能妥善安置這些祖國的花朵們,讓他們遠離這些冰冷的挖機和凜冽的風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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