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案例前言近一二十年,由於城鎮化大規模推進,我國進入了徵地拆遷高峰期,也進入了各種矛盾的爆發期。在這場聲勢浩大的利益對決、博弈中,法的啟蒙,如春風細雨,播撒在每一個維權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衛著大多數維權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這個風雨兼程的時代,四處征戰,只為被拆遷人維權。歷經十年,盛廷律所這艘航母軍團,依然時刻護航。十年,作為徵地拆遷行業內的黃埔軍校,我們不吝於培養精英,積累了深厚經驗,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給最需要的人,帶來庇護。也希望,能與各界大拿進行誠懇、廣泛的經驗交流。

為此,我們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庫精選案例之一百一十九,以下進入正文部分。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119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行政機關沒有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時,享有陳述權及申辯權的,屬於程序違法。

標籤:行政強制|申辯權|程序違法|

案情簡介: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以下稱被上訴人)認定曹某在溧水區永陽鎮工農兵行政村陳家村涉案違法建設共有253平方米,於2013年11月7日,向曹某送達了《強制執行決定書》。曹某收到《強制執行決定書》後向溧水區人民政府申請複議,2014年2月13日,溧水區人民政府作出(2013)溧行復字第31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被告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曹某不服,於2014年2月27日向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上訴人《強制拆除決定書》,溧水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曹某不服其判決,遂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並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作出涉案《強制執行決定書》之前聽取了上訴人的陳述和申辯或曾告知上訴人有陳述權、申辯權,故被上訴人作出的《強制執行決定書》程序違法,剝奪了上訴人應當享有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判決予以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據此,判決撤銷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2014)溧行初字第33號行政判決及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於2013年11月8日作出的溧城管強執字(2013)第C006號《強制執行決定書》。

實務要點:《行政強制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案例索引: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寧行終字第356號“曹某與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行政管理決定一案”,見《上訴人曹素文與被上訴人南京市溧水區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決定一案的行政判決書》(審判長陸俊騑、審判員洪彥、人民陪審員周磊),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50331)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