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老伴去世後,老人失去經濟來源還被養子女趕出家門,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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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天感覺這個問題問得有點毛病,所以猜測題主是不是把養子女和繼子女兩個概念搞混了。

首先,先來區分一下兩者的不同。

養子女是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收養的孩子。

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所以,養子女與繼子女是不同的,所以他們所負有的權力義務也不太一樣。題主說二婚老伴去世,趕他出門的很有可能是繼子女吧。

如果趕老人出門的確實是養子女,那麼老人就相當於被自己的孩子趕出了家門,老人沒有收入來源,可以起訴養子女要求承擔贍養義務,同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繼承老伴去世後留下的遺產,這樣的情形,法院都會支持的。

但是,如果趕老人出門的是繼子女,就有可能需要區分不同的情形。

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而消除。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當老人與二婚老伴結婚時,繼子女未成年的,老人就與未成年繼子女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關係,那麼繼子女與老人之間就存在著撫養和贍養的權利義務。

繼子女這時候趕老人出門肯定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老人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老伴去世後有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房產在老伴名下,繼子女就沒有權利趕老人出門。

但,如果老人與二婚老伴結婚時,如果老伴去世後有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房產在老伴名下,繼子女就沒有權利趕老人出門。子女都已經成年,那麼老人與繼子女之間就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那麼繼子女就與老人之間就不存在贍養義務。

但如果房產不在老人和二婚老伴名下而在成年繼子女名下,那麼沒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就有權利向老人要回房產。只不過,老人失去了生活來源,又沒有地方居住,繼子女可能要承擔道德上的譴責了。


齊小天法律諮詢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養子女支付生活費。

如果村或社區,以及相關的調解機構,能夠調解的,可以讓這些機構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了的,我的建議是:

如果房子不是老人的,那老人自己租房住(畢竟也不好意思強行住人家裡,抬頭不見低頭見的,不舒服),然後要求養子女按期或一次性支付房租、生活費、醫療費等。

如果房子是老人的,或者老人佔有份額,那可以把養子女趕出去(如果養子女不沒事找事,也可以同住),並要求養子女支付贍養費。

這個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不要錢的),電話12348,由援助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協助維權。


律法人生

再婚家庭常因為經濟糾紛而影響感情。一方去世後,其親生子女與另一方發生繼承糾紛,死者配偶居住在死者所有的房屋,還被攆出家門。

再婚夫妻一方離世,另一方應當及時辦理繼承手續。

死者生前立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死者遺囑指定財產歸子女繼承,如再婚者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可以要求確認遺囑部分無效。

死者生前未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其父母,通過繼承辦理,再婚者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429方寸世界

現在很多老年人為了日後不給後輩子女增加麻煩,在再婚的時候選擇了不領證、同居的形式。所以回答這個問題得分兩種情況:

1.領了結婚證的。

這樣的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婚姻中的一方在另一方去世後,可以合法繼承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可以合法擁有去世的一方遺囑分配的財產或者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的未去世一方能擁有的財產。養子女也對其有贍養義務。如果養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未領結婚證、同居形式的

未領結婚證,這樣的“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養子女不對其有贍養義務。這種情況,只有一個辦法:和養子女協商,爭取他們的同情,來獲得他們一些經濟上的資助。


後半生專注打懶

養父母與親生父母一樣有被詹養的權利,象這種情況只能上述法院要求養子女支付生活費,再就是還有繼稱權分點房產作為居住所用,還有政府部門對孤寡老人也有一定的福利措施,碰到這種不孝子女也只能如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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