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看這些,就算“拿”回自己的東西,也要坐牢!

小賈運氣差,新買的名牌山地自行車騎了一週不翼而飛,四千大洋打了水漂。為了找回愛車,小賈整日流連在車子丟失的路口,想與愛車來個世紀大重逢。功夫不負有心人,在一個陽光燦爛的日子裡,小賈偶遇小偷,其身下的山地車無論是顏色、花紋、安裝的水杯架都是那麼的熟悉,那不就是自己日思夜想的愛車嗎?小偷進了商店買東西,說時遲那時快,小賈一個箭步就上前騎上愛車不帶走一片雲彩!

注意:不看這些,就算“拿”回自己的東西,也要坐牢!

圖片來源自網絡

小易沒工作,平時開個電動三輪車在地鐵站與寫字樓之間拉客掙錢,三輪車沒牌照小易沒駕照開了兩月被交警查處,三輪車被暫扣。小易沒了吃飯的傢伙決定鋌而走險,他趁著夜黑風高拿著個大鉗子進了交管局的大院剪了鎖車的大鏈子。

注意:不看這些,就算“拿”回自己的東西,也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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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拿”與彼“拿”

上面的兩個例子中,小賈和小易都是趁人不備“拿”回自己的東西,兩個人性質一樣嗎?

是否都屬於“合法維護自身權益”?

也許有人會說了,“拿”回自己的東西天經地義,不可能是小偷,更不會構成盜竊罪!大錯特錯也!

注意:不看這些,就算“拿”回自己的東西,也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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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其罪

在我國,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的成立與否,關鍵看其行為是否符合該罪的基本特徵:

1、客觀上表現為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

(1)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佔有的自已的或他人的財物;

(2)盜竊罪的行為是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

(3)盜竊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

2、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已的盜竊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還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權利的邊界

再看上面兩個案例,小賈和小易似乎都滿足盜竊罪的特徵啊,難道他們都構成了盜竊罪?這裡,小賈和小易都是車輛的所有人,兩人都對各自的車輛享有所有權,但是二者有個非常關鍵的區別:小賈是從非法佔有自行車的小偷那“拿”回的車,小易是從依法扣押非法營運車輛的交管局“拿”回的車!正因為有了這個區別,小賈便是自身合法權益的捍衛者,而小易卻是觸犯法律的盜竊犯!

注意:不看這些,就算“拿”回自己的東西,也要坐牢!

“佔有”是指受法律保護地佔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狀態,無論是非法佔有還是合法佔有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狀態,“佔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掌控的權利。

“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的佔有和所有是可以分離的比如房屋租賃時,租客實際佔有該房屋,而房主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保護佔有的一個例外就是非法佔有不能對抗所有權。正是因為這個例外的存在,小賈的行為便合法合規了。

現實生活中,類似小易的案例不勝枚舉,偷抵押物、偷運管所暫扣車輛……理直氣壯辯駁“拿走自己的東西怎麼能算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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